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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口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为条例口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管理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第四章推进与实施第五章法律贲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
2、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类开发区(园区)、风
3、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比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4、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权时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
5、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规范与管理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四)邻里之间互相尊第、互相帮助;(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小区
6、、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六)关爱孤斑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不浪费:(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三)文明办理喜庆事宜,不铺张,不恶俗闹婚;(四)文明殡葬,绿色祭奠,不在公共区域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不在指定区域以外焚烧祭品和衣物等,不将骨灰装棺上葬:(五)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七)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不争吵谩骂,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7、:(一)在公共场所衣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场所保持安静:(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五)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六)文明就医,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发生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依法处理;(七)文明上网,不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八)遇
8、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R.生,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乱弃动物尸体;(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七)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八)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
9、响公共环境T1.生的行为。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主动让行:(二)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库和划定的停车泊位;(三)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四)爱护公共自行车,使用后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五)乘坐公交车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不在公交车内吸烟、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
10、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不得从事下列行为:-)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二)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救急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洒物品:(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映过程中,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辱骂、拉拽、殴打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五)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六)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区域文明,不得从
11、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悬挂、摆放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五)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六)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破坏绿化,扒翻种植;(七)在住宅小区内或者周边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八)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和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公民应
12、当自觉遵守K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脐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三)爱护文物占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不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当地规定;(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五)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第十七条公民应当自觉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垛阳等独特自然风貌。不得向水体内倾倒、抛弃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建
13、筑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废弃物。保护大气环境,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保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文明,保护乡村环境。参加乡村环境整治义务劳动,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炎便,不得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放柴草和杂物等。保持河、湖、沟、塘等水体干净整洁,不得向河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不得在河道两侧扒翻
14、种植。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风貌,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啪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精神文明建设
15、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需耍,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或者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有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情况进行公开。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管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币: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
16、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奖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第二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及时确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17、。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事、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第二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
18、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第三十一条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
19、、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三十三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宙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第三十五条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籍。第三十六条鼓励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
20、单位开展道德先进人物的纪念和宣传活动。第四章推进与实施第三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I建设、完善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盲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六)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七)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设施。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
21、评制度,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第三十九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督促IT关主管部门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员工学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美德,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并指导所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诚实守信、崇德向善、邻里守望,培育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移风易俗和文
22、明社区、文明村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弘扬新乡贤文化。第四十二条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工入职和岗位培训内容,提高职工文明素养: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树立单位文明形象。第四十四条文明单位应当自觉维护荣誉,强化奉献意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让社会公众享受到与文明单位称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文明服务规范,教
23、育和督促窗口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第五章法律费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消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T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
24、道两恻、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逑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火袋犬笼;(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
25、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止他人:(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口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五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更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