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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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2024年5月13IZI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逑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盐业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盐业监督管理,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市、区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

2、举报盐业违法行为。凡举报属实经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处理机关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一百元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盐产品的数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奖金超过二万元的,按三万元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加工、运输管理第五条国家对盐产品实行定点生产、加工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必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广东省盐业管理机构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市盐业管理机构除责令停止生产、加工行为并没收非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设备、工具及非法所得外,非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达到、超过一万元的,并处盐产品价位五倍罚款。明知他

3、人非法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仍为其提供场所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食盐加工单位加工不含碘的食盐,须经市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非碘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已经加工的产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食盐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要求,并用中文注明各种成份及其含量。在我市销辔的食盐包装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或者产品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不得在我市上市销售,违者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对经销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包装单位或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

4、盐业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不合格的盐产品以及包装物,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八条盐产品由异地运入深圳的,承运人必须持有准运证,一车(船)一证,证、货同行,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运输盐产品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没收非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盐业管理机构在查处前款案件时,可以暂扣承运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调查,但暂扣时间不得超过45天。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市盐业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结案后,将暂扣的运输工具交市财政部

5、门依法处理。第三章批发、零售、使用管理第九条从事食盐批发或转(R)批发业务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申办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贡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非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必须到市盐业管理机构办理零售登记。违反前款规定,未依法办理零售登记而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资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一条食盐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加碘后方可销售。食盐批发企业、转(

6、代)批发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前款规定,将非碘盐作为食盐出售,或者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出售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食盐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非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食盐零售商违反第一款规定,将非碘盐作为食盐出售,或者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出售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逑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销数量较大、或者多次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在地区一级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食盐零售商应当

7、从所在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或者从所在地具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食盐。食盐转(代)批发商和零售商违反前款规定,由市盐业管理机构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将其购买和销售盐产品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按照市盐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申报。食盐批发企业不按前款规定进行食盐购销登记和申报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饮食业经营者以及机关、学校、幼儿园、厂矿等单位的集体食堂向他人提供含盐食品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碘盐。饮食业经营者以及机关、学

8、校、幼儿园、厂矿等集体食堂使用不含碘的食盐,或者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变质、过期的食盐加工食品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处经营者或集体食堂举办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医疗用不含碘的食盐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市盐业管理机构指定并予以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销售不含碘的食盐,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罚。第十六条因生产、研究需要使用工业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购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市盐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批发和零售市场上的盐产品进行抽查,发现盐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将该商品没收并予以销毁,并将该商品的名称、商标、生

9、产厂家、生产日期等资料予以公告,提醒市民注意。第十八条因生产、科研需要从国(境)外进口盐产品或者将出口盐转为内销的,必须经广东省盐业管理机构批准,并接受市盐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违反前款规定私自进口或者私自内销盐产品,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没收私自进口或者内销的盐产品,处五千元罚款;私自进口或者私自内销盐产品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私自进口或者私自内销盐产品价值二至五倍罚款。第十九条禁止销售液体盐(含天然卤水)或者使用液体盐加工食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销售、加工的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10、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私自印制食盐包装标识的,市盐业管理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付扣非法印制的包装标识,并提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盐产品,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严重扰乱我市食盐专卖市场秩序的,市盐业管理机构可在新同媒体上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I四卜:条和第:百二卜五条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第四章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市盐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

11、规定实施处罚时,应当由本机关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依照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向当事人说明身份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向当事人口头宣示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执行办法以及不服处罚决定时的救济措施:(三)出具符合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四)扣押、没收财产时,出具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收缴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第二十五条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管辖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盐业违法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由最先调查处理的机关管辖。各行政主管部门、盐业管理机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罚款五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财产价值五千元以上,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处罚的机关必须在正式决定之前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Ooo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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