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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资助博士后”进站协议书甲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乙方(博士后):丙方(博士后合作导师):乙方申请到甲方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经考核同意接收。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同意就乙方申请到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期限乙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6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需本人提交书面巾请,研究所及院博上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协商处理乙方的户口迁落、工资、住房、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迁落、就业及入托入学(一般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等待遇。
2、2、组织博士后与其合作导师商议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工3、可根据乙方申请,按照国家的有关职称评定办法办理乙方的职称评定事宜。4、在乙方进站一年时间左右安排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出站前两个月内安排出站科研评审等工作。5、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商业秘密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和商业信誉损害等),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贲任的追究。6、乙方由于身体情况、定期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课题研究无前景或一年内未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工作协议,终止支付各项费用,
3、并对乙方做退站处理。7、工作期满,将按出站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办理乙方博士后证书,并将乙方博士后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转给乙方单位或乙方个人。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科研项目,并接受甲方的审核和评定(每年完成阶段性成果报告,第一年接受中期考核,第二年接受最终成果鉴定)。2、在站期间有权提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要求。3、在站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4、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5、协议终止后,应当
4、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按照协议的要求处理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等,如有违反,甲方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6、若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经甲方同意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乙方在站工作期满,但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办理相关手续。7、在工作期满后应填写期满工作分配意见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丙方的权利及义务1、在乙方进站前,明确乙方在站期间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证乙方在进站后可立即开始工作。2、在乙方进站三个月内,应与乙方签订科研合同,
5、进一步明确乙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和科研条件等,并对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度进行指导和监督。3、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对乙方的研究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五、研究成果的归属方面1、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甲方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享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开发表此类学术成果时需得到甲方的同意,并在成果作者单位中优先署甲方单位名称。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前就着手进行的研究活动如与进站后的研究工作密切相关,并已经生成重要科研成果的,其原有成果归博士后个人所有,在站期间的新成果则归甲方和博上后个人共同享有,博上后研究人员可在甲方允许的前提
6、下署名发表。3、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应的内容。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3、乙方若中请退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七、违约责任1、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办离站手续擅自离开甲方,按甲方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八、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无法协商解决之问题时,报请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到甲方进站办毕报到手续时生效,并报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甲方:乙方(巾请人):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