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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I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系建设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湖北省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由老年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活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社会服
2、务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及其分部分校、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第三条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共享、平等自愿”的原则,推动老年教育多元、特色发展。第四条老年教育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突出老年人学习特点,促进老年人厚德修身、终身学习、主动健康、乐享生活、积极作为,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五条老年教育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第六条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措,加强老年教育业务指
3、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组织保障措施,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发展、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结合实际支持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九条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举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老年教
4、育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办学体系,形成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年教育网络。支持老年教育办学体系向基层延伸,建立数字化老年学习网络。第十二条政府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厉行节约。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举办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举办老年学校。鼓励、支持村(社区)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教学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
5、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规划,科学设置乡破、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第十五条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人才。鼓励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及其分部分校、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利用自身优质资源举办分校或者教学点。第十六条鼓励、支持各级开放大学发挥在线教育平台、师资力量和数
6、字化教育资源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为老年人在线学习提供支持。第十七条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在线教育、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参与老年教育。第十九条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对老年人的教育服务,协助老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向社会开放办学。第二十一条省级公办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发挥带动和引领
7、作用,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制定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和师资库,开展老年教育师资专业培训,做好老年教育示范教学。市、县公办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养老机构等设立学校或者教学点,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第二十二条老年教育类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在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成员依法开展活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具备法人条件、独立设置的老年教育机构实行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非营利法人资格。第二十四条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规范的管理制
8、度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办学相适应的专业课程和教师;(四)有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五)有合规的办学经费来源。第二十五条老年教育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批准的办学章程自主管理;(二)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三)开展老年教育研究、交流和合作;(四)自主招生,并负责管理;(五)聘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和奖惩;(六)管理、使用教育设施;(七)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经费;(八)接受捐赠和资助;(九)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十)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学人
9、员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接受有关部门及举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老年教育受教育者在入学、学习、成果展演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应当遵守老年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第三十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丰富教育形式。老年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政治过硬、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人员
10、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第三十二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引导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第三十三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档案,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课时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学习证明。第三十四条鼓励下列人员到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并依法依规取得报酬:(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的教师;(二)科技、医疗、体育、文艺、法律、心理健康等工作者;(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离退休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五)其他热心老年教育的专业人士。第三十五条政府财政性老年教育经费、社会组
11、织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老年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三十六条老年教育机构在体现公益性的同时,可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老年人承受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法接受监督。老年教育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学费结算、清退。第三十七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服务保障,关注老年人健康,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建筑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受教育者、教学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
12、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第四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广告、收费退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老年教育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指导老年健康教育、老年文化体育和老年研学游学
13、活动。第四十一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为老年教育的开展提供便利。第四十二条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老年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前扣除。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老年教育发展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
14、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各种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四)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15、(五)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现将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条例出台背景推动老年教育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体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首次将老年教育纳入国家法律。1999年全国老龄委明确由文化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相关部门
16、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老年教育工作进入齐抓共管阶段。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提出明确要求。我省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我省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在省委、省政府的强力支持下,我省初步形成了以省老年大学为引领、市州老年大学为纽带、县市区老年大学为支点、城乡社区老年学校(社区教育学院)、高校及企业自办老年大学为补充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在全国较早实现省市县三级老年大学全覆盖。但同时我省老年教育面临着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及区域发展不均、普惠性不够、保障机制不完善、部门间协调需加强
17、等问题。二、条例起草过程根据省人大要求,2024年4月,省教育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起草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省教育厅积极推进草稿起草工作。(一)研究上级政策和要求。我们在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一)学习借鉴外省做法。目前全国仅有山东、安徽、贵州、天津四省(市)颁布了老年教育条例,我们组织深入学习,重点从老年教育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性质界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学习借鉴。(三)积极开展调研。6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前往黄石、鄂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四)主动征求意见。6月,条例广泛征求了省委
18、宣传部、省委老干部局等省直部门,武汉大学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以及17个市州教育局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0条,经研究,全部采纳9条,部分采纳9条,12条未采纳。(五)组织专家论证。7月1日,组织省内老年教育领域相关专家在湖北开放大学对条例展开论证。专家研讨后认为,条例条款清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三、条例主要特点条例分六章四十七条,明确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主要突出了以下特点:(一)明确主体责任,多部门联动治理。针对当前老年教育资源分布在老干局系统、国有企业、教育系统、养老机构、乡镇(街道)
19、、村(社区)的客观实际,根据基层调研意见,条例明确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并明确由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作为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发挥其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核心作用。此外,还明确老年教育机构由举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老年教育机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杳处。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二)突出湖北特色,强调公益普惠。条例明确我省老年教育工作坚持公益普惠的原则,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为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同时提出独立设置的老年教
20、育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资格,确保了老年教育机构能够全心全意地服务于老年人,不变质、不走样。(三)强化资源共享,健全办学体系。条例针对基层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资源分散封闭等实际,提出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举办老年教育,乡镇街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发展、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形成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年教育网络。(四)加强服务保障,推动各方参与。条例针对当前老年教育机构保障不够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针对资源共享不够问题,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扩大老年教育覆盖范围。另外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可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老年人承受能力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