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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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合同编号:BCS-CMBC-001(统)甲方/管理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一章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o第五章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错误!未定

2、义书签。第十章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管理人”)拟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设立多项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或“甲方理财产品”),并委托中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托管人”)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

3、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本协议作为双方今后开展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主合同。当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已就具体理财产品签署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并完成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设,管理人将具体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托管账户并出具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并经托管人确认后,托管人

4、开始就具体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乙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财产。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对于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理财以及理财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理财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理财后续资金的追偿;(七)甲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

5、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第一章协议当事人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一)管理人(甲方):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梧林国际B座法定代表人:赵小中联系人:徐峰联系电话:(二)托管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l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晓华联系人:何娟联系电话: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 .1甲方的权利与义

6、务2 .Ll甲方的权利: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L2甲方的义务:D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4)按照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6)按照法律法规、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7)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10)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11)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12)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13)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

8、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15)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16)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乙方),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9、,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17)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甲方不得以乙方的

10、名义进行营销宣传。18)履行(或承担)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身份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法定反洗钱义务。19)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乙方的权利:D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 2.2乙方的义务:1)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2)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及证券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甲方的

11、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7)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

12、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2.1 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2.1.1 如适用本协议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供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模式)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BCS-CMBC-OO

13、I(统)】,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投资监督事项表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信息。2.1.2 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2.1.3 1.3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根据3.3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束。3. 2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

14、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3. 3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4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见附件二),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

15、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3.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章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4.1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授权书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设立独立的托管账户,单独保管每只(每期)理财产品相关资产;甲方理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格分开。2)甲方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甲乙双

16、方的自有资产,因甲方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乙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3)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17、其规定。4)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4.2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4. 2.1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为甲方管理的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独的实体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上述理财产品的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管理人出具的开户授权委托文件描述为准,该专户预留印鉴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对于甲方要求开立企业网银的,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开通托管账户网上银行查询功能。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

18、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理财产品发行前,甲方向乙方递交开户授权文件,乙方需按照规定及时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信息由乙方向甲方书面反馈。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

19、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约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4. 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以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20、份有限公司,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4. 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D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销售机构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甲方应对第三方销售机构尽职调查后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解决因第三方销售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而给本理财财产造成的纠纷或损失。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

21、款的指定收款账户。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4. 2.4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

22、)乙方按照规定为每只(每期)理财产品开立各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各理财产品名义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23、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款。第五章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5.1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向乙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24、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甲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后应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收到后送达。授权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书自载明日期生效。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新的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收到后送达。新的授权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

25、间,新的授权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书同时废止。“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加盖甲方公章,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送达乙方。甲方应确保授权文件原件与乙方收到的文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乙方收到的文件为准。5.2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26、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5.3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5.3.1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电子指令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指令自乙方电话确认收到后送达。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27、外,还需给乙方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13:00点前将相关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原则上选择电子指令形式,在电子渠道发生故障或甲方特殊情况无法发送电子指令时,可选择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甲乙双方收发指令、相关交易文件或其他电子扫描件的电子邮箱遵循本协议附件五的约定;甲方发送电子邮件后,应及时向乙

28、方电话确认,乙方仅接受甲方指定邮箱发送的划款指令,非指定邮箱发送的指令,乙方将不予执行。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变更附件五中所列任意一项信息的,应提前或于变更当日向对方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5.3.2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及时执行,并向该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电话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且

29、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划款指令执行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乙方,如当日有相关资金安排,需及时与乙方沟通。甲方如需撤销或者更改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的,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划款指令或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或作废”字样并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划款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乙方已执行原划款指令,则应与甲方电话说明

30、。如乙方已经执行完毕原指令的,因执行原指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件五。5.3.3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收到的划款指令文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文件为准。5.4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5.4.2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

31、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5.4.3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4.4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5.4.5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监督审核,对形式符合的指令应

32、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5.4.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6.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中予以约定。6. 2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6.1 .1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6.2 .Ll甲方负

33、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6.2.1.2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乙方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给乙方,并电话确认。如果不传真,甲方应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说明不再出具交易成交单并与乙方确认接收该函件后起执行。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62.L3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甲方要求

34、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62.L4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6.2.1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

35、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6.2.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方应确保其选择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

36、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乙方书面通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

37、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3.3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3.3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38、。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并协调证券经纪商、托管人三方签订证券投资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6.2.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资金结算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

39、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给乙方。乙方形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6.3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甲方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理财产品投资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40、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15:OO前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及收益分配方案将资金划入甲方为本理财开立的收益分配账户。6.4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的总份额。6.5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托管操作细节。6.6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

41、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第七章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1.2 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7.2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7.2.1估值日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42、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7.2.2估值对象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7.2.3估值方法本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43、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44、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45、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1)在证

46、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第

47、(1)条”规定方式估值。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净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成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由

48、此造成的损失。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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