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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关于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若干规定教学计划是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院组织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我院在一定时期内教育思想观念的全面展示,是人才观、质量观和教学观的综合反映,是学院培养人才的基本蓝图,它决定了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要在全面分析总结往年专业教学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成果,吸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新经验,突出高职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设置,规范可行地进行课时分配和教学环节安排。为切实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以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特提出如下
2、具体规定。一、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1 .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2 .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3 .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做到基础理论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4 .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增加综合实验实训时间和内容,使学生切实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基本技能。5 .加大课程改革力度,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相融合的教学计划,使职业能力训练系统化。6 .贯彻产学结合思
3、想,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根据生产实际的工作特点,妥善安排教学计划的各个环节(包括课程设置、生产实习、教学实验等)。7 .从实际出发,压缩理论教学总课时,给学生更大的选择性,以利创新教育的开展,形成办学特色。二、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1 .学制与招生对象2 .培养目标3 .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要求4 .课程设置5 .主干课程6 .主要课程简要说明7 .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说明8 .教学计划安排表(1)教学环节时间分配表(2)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表(3)实践教学计划表(4)考试、考查科目表及职业资格考证要求三、高职(大专层次)教学计划具体要求1 .专业名称:严格按专业设置报批名称全名书写2 .学
4、制:二年制、三年或五年制3 .招生对象:普高(职高)毕业生或初中毕业生4 .每学期周数分配:二年制、三年制及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时间分别为79周、143周、247周,其中寒、暑假共计14周、24周、44周。5 .教学计划课内总学时、实践环节比例(1)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课内总学时分别控制在1200、1800或3200以内(文科类专业控制在1300、1900或3300以内)。(2)农科类、工科类实践环节周数要求占教学周数的五分之二以上。(3)周学时2024节。(4)各类课程分配:通识课程(公共基础课)、通用技术课程、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占课内总学时的比例大致控制在30%、30%、30%、10%左右
5、。(5)有关教学环节的统一规定。通识课程全院统一课时,通用技术课程按相近专业全院统一课时。政治理论课总学时二年制为120课时,三年制为144课时,五年制为216课时。公共英语课二年制、三年制为前3学期,五年制为前7学期为必修,毕业前须参加全国/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科技英语或专业英语,在学完公共英语课后,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按12节/周的要求,一般为选修。体育和形体训练课,二年制第一学年2节/周;三年制第一学年1节/周;五年制前三学年2节/周。每学年各安排0.5周院运会。计算机应用基础二年制、三年制分别为130学时,五年制为150学时,按一学年安排。学生须参加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就业指导课,毕业
6、学年开设,按2节/周安排。公共艺术类课程一般不低于30个学时。实践环节A、第一学期安排入学教育0.5周、军训两周;B、每学年安排1周公益劳动(毕业学年不安排);C、每年暑假安排社会实践1周;D、毕业学期安排毕业教育0.5周;E、每学期安排考试周,且考试科目不得超过4门;F、毕业学期不安排理论课,全部安排实践性教学环节。四、其他事项1 .每个专业要适当安排校外专家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形势与政策类的讲座学时。2 .为方便专升本,各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注意研究本专业对应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3 .为有利于弹性学制、学年学分制的试行,各系在设置课程和分配课时时,应方便学生的选课,要考虑教学的规模效益。4 .各系在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经教务处审查平衡,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通过,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5 .经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应保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改。特殊情况确需做少量调整(如开课时间、实习时间、少量学时增减等),须由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各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教务处审批,重大调整,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对于涉及全院性实施计划调整,必须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6 .中职教学计划的制订参照本规定执行。7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