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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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街道、社区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承接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区民政局加

2、强监督指导。社区工作站做好低保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区民政局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五条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资金预算。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

3、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七条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就医购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各类捐赠和补助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不含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第八条教育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所需的学费。第九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

4、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第十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社区工作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第十一条申请低保家庭,申请人或其

5、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方法分别办理:(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二)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地办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住所或固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合法住所是指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房、农村宅基地建房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部队分房。固定住所是指有租赁合同手续在某一特定地方居住一年以o(三)本市农村居民,居住地在城镇、有合法

6、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镇低保。(四)户籍地跨市的,区民政局应当通过发函等方式积极协调外市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

7、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街道、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第十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

8、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上述(一)、(二)类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其低保金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确定。重特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

9、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残缺、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深度昏迷、瘫痪、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语言能力丧失、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或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

10、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S)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的基础值为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并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

11、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或者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十)故意

12、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十一)通过离婚、赠予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十二)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十四)区民政局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第十八条低保经办人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民政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

13、庭进行重点复核。“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第十九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二十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14、、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

15、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二十一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可

16、支配收入核算:(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六)政府和社会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慰问款物;(七)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A)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7、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九)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十)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偿;(十四)低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其用于上岗、就业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对长期在外务工的,

18、扣减必要的交通费等就业成本;(十五)本科及其以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按照下列规定扣减:(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本市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治病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和金

19、融资产范围。第二十四条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部分,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其实际收入的50%予以扣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确需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陪护,在评估家庭收入时,陪护人员非固定从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扣减。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家庭成员存在失业无法具体计算收入情况的,在核算其个人收入时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二十五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其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

20、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申报收入为准。(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

21、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六)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七)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2、,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A)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九)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

23、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月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1.5X当地月低保标准)X50%单方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3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义务人赡养费、抚(扶)养费不能精准认定的,子女家庭赡养费按照不低于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单方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不低于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每个按照不低于给付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

24、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L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具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外),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十)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

25、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推算。第二十六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等金融资产;(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五)其他财产。第二十七条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信息核对。街道提请区以上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

26、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行业评估。区民政局应当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用于低保认定的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六)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

27、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第二十八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社区工作站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社区工作站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二十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居委会应当协助社区工作站开展调查核实。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镇(街道

28、)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第三十条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

29、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二(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区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低保资金。第三十四条街道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社区公布低保对象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低保申请人姓名、保障人数、救助金额、街道监督举报电话、公布时间等信息,并加盖街道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第三十五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城市单亲家庭、三胞胎以上家庭、艾滋病患者和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

30、家庭等,实行分类救助,在领取低保金后,增发一定数额的专项生活补助,对城市低保家庭入学子女发放教育专项生活补助。第三十六条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已获得低保金且未达到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第三十七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第五章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第三十八条低保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31、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区民政局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对资金支出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使用绩效负责。第三十九条区财政、民政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低保资金发放台账,会同区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对账。第四十条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区民政局要健全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低保资金

32、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第四十一条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低保金。第四十二条街道、社区工作站或者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六章服务管理第四十三条区民政局、街道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33、和在社区张贴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低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低保政策和办理流程、低保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第四十四条低保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街道。第四十五条街道对低保对象按照A、B两类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划分为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划分为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

34、可以适当延长。第四十六条复核由街道牵头组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对通过定期复核的低保家庭,在低保动态管理记录表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经复核,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街道应当按照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区民政局每年应当对低保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照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四十八条从业生活补助和延长低保待遇:(一)对已批准城镇低保对象,其申报的劳动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计入家庭收入后,对

35、其给予数额等同于低保标准20%的从业生活补助。(二)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街道确认,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第四十九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街道应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第五十条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由街道认定。对认定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

36、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在社区公示后,由街道参考使用并报区民政局备案。鉴定过程中医学专家认为必须使用医学仪器对被鉴定人作辅助检查的检查费由被鉴定人承担。第五十一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当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街道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可以存电子档案影印件。(一)审批类档案。街道全面应用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包括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低保审核确认表、入户调查表、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审核确认公示单、低保动态管理记录、低保备案表等低保行政文书。(二)日常管理类档案。

37、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有关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等。(三)财务类档案。包括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发放名册等。第五十二条街道及社区工作站应当使用省数字民政平台和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申请、审核和确认工作流程中产生数据。第五十三条建立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车辆、房产或变更等)、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低保家庭,经调查属实的,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五十五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

38、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五十六条区民政局和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五十七条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或者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

39、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街道的;(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街道下发追款通知,责令其退回冒领和骗取款物。冒领和骗取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第五十九条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区民政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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