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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避免重复测绘,实现测绘成果资源共享,依据XX省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项目施测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第三条测绘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登记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的登记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的目录:(一)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港、X、台地区和外国
2、的组织、个人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项目;(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三)外省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独立或与省内测绘单位合作在我省承担的测绘项目;(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五)跨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项目;(七)一、二、三等天文、三角、导线、基线、水准、重力等大地测量项目;(八)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含C级以上GPS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九)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测绘项目;(十)市级以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十一)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
3、洋测绘项目:11:5000比例尺,测绘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2、小于1:10000比例尺,测绘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3、线路工程测量、带状图测绘长度150公里以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登记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目录,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应抄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编制、出版、展示或登载各种地图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表。(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二)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
4、合同或协议;(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四)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第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登记。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失泄密的;(二)超测绘资质等级或测绘业务范围的;(三)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重复测绘的;(四)其它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登记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11;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测绘项目登记的情况按季度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并依据有关规定,向测绘资料档案管理部门有偿索取与该测绘项目有关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二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到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凭证有偿使用测区的测量标志。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省测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