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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X发(2018)38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X发(2018)3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X政发(2019)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9)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环保机构监测
2、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2017)4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X政字(2018)178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XX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建(2018)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污染防治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和执法能力提升、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清洁取暖补助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污染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
3、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中,支持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方面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方面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支持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支持清洁取暖补助方面资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
4、、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污染防治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避免出现遗漏。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
5、大审议批准。第五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六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对下
6、转移支付资金,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七条污染防治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内统筹使用。第八条对于污染防治资金任务清单、省级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九条污染防治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一)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方面,主
7、要用于支持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保障各类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工程建设及设备系统运行维护,支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规划、标准制定以及做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环境监管重点工作任务等。(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方面,主要是按照省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统筹省级收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基金和环保方面资金,支持各地节能减排、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农村生活污水、固废与危化品、放射性废物、噪声、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能力建设等。这部分资金各市可以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区安排
8、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三)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主要是支持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地质环境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生物多样性恢复工程等。(四)清洁取暖补助方面,主要用于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开展清洁取暖工程建设。(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第十条下列领域项目不得纳入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9、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三)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四)其他不属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熨工作内容的项目。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XX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第十二条污染防治资金不得要求市
10、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遒)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三条污染防治资金主要按以下方式分配:(一)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提升方面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年度规划安排。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熨下达。(二)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方面资金,主要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9)44号)确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11、三)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各市工程投资、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等因素,测算分配金额。(四)清洁取暖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清洁取暖建设任务等因素测算分配金额。(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资金。主要结合年度预算,选取适当方式分配。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
12、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各级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要XX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第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专项业务工作特点,
1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绩效管理等具体要求。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会签或商财政部门同意,同时将项目及绩效目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第十七条污染防治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年初应当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和主管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第十九条污染防治资金原
14、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闲置、挤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
15、效运行监控机制,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部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级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污染防治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
16、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对省本级资金负主体责任,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负监管责任;对切块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加大污染防治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省财政厅负责公开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污染防治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二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和市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杳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