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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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包括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相关技术支持网络。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根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根、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第二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是为种根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第三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第四条本办法是粮食产后服务

2、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工作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制定省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运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统一指导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省粮食局负责组建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第六条市级粮食部门指导县级粮食部门建设技术服务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可依托产后服务中心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网点进行建设。第七条县级粮食部门具体指导产后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业务;负责统计上报服务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服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保持项目持续顺利运行;项目

3、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确需拆除、变卖的,需经县级粮食、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建设技术服务站点,选派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粮食产后烘干、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指导,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第三章服务功能第八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第九条一般具备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基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第十条有条件的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

4、络售粮。第十一条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第十二条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第十三条可与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结合和对接,提供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指导。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四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产后服务中心与

5、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掌握“五代”服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可提供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规范操作服务,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坚持诚信服务,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第十八条开展提前预约、主动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第十九条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条粮食储存业务参照国家粮食局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

6、产守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制定完善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第二十二条坚持绿色发展,做到节能减排,作业粉尘、噪音等排放应达到环保要求。第五章服务方式第二十三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要求,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主要服务方式为“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及相关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粮油专业合作社采取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相对稳定服务业务量。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优质粮食种植重点区域有关机构、粮食

7、种植大户等签订协议,绑定一般农户作为服务对象。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创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与服务中心开展共建,组建优质小麦、稻谷等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现合作共赢。第二十五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收购、帮联销路等服务。对有规模、有实力、有需求的种粮大户开展包括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原粮或成品粮等内容的“一条龙”作业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订单农业等服务,通过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达到粮食种植户、

8、产后服务中心等多赢的效果。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粮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户对粮机的需求。第二十六条探索建立科学储粮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有条件的配置农户储粮专家系统等软硬件,宣传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提供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定期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利用农村夜校、农村远程教育视频系统等资源,宣传家庭储粮使用技术和常规粮食保管常识。加强对采用“分散式”储粮仓的种粮大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为减损增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粮油健康消费知识普及,加强健康膳食宣传引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服务技术规范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及省粮食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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