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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X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自主就业退役
2、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第五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市县财XX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九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一)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
4、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二)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纳入省级政府预算。(三)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市县政府预算。(四)用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资金由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即省级财政
5、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70冬,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第十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等。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一)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一)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需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三)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
6、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四)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五)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六)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土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七)其他费用,指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通过银行发放,第三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
7、,按规定开支。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一)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二)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第十三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的资金。第十四条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是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的资金。第十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是用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资金。第十
8、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资金等。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十七条按政策规定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其分配依据为:(一)省级财政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的各市县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补助各市县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二)省级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市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补助。(三)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
9、构用房。(四)省级财政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下达计划)和定额补助标准,安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五)省级财政按照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汇总)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经费。(六)省级财政按照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由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汇总)和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结合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
10、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省级财XX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九条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XX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财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XX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
11、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评价指标。第五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XX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各市县退役
12、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服务管理机构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组织教育培训的退
13、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XX省财政厅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XX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度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情况;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
14、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XX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XX监管局。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报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暂缓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第二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笫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