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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赭觥投资撒媒团郁艮公司文件云建投集团政发(2019)74号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公司(院、中心),各经济实体: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生产运输和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突出工程车辆场内、外运输交通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对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生产运输和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云建投集团政发(2017)670号)同时废止。有限公司云南省: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加强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
2、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包括各类载重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以及可以自行上路行驶的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摊铺机等施工生产设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运输是指使用本单位自有车辆(包括租用车辆,下同)或通过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方式进行的生产物资及废弃物运输作业。生产运输作业根据道路情况分为场外生产运输和场内生产运输,场外生产运输是指在既有公路(包括乡镇及农村公路)上的运输;场内生产运输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及施
3、工专用临时道路上的运输。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场外交通事故是指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在既有公路(包括乡镇及农村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场内交通事故是指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在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专用临时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对于场外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属于本单位自有车辆的,坚持“谁负责调度谁负责监督、谁负责运输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属于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方式的,坚持“谁负责发包谁负责监督、谁负责运输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对于场内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的地界谁监督、谁负责运输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
4、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进行综合监督,依法依规对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负责对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置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第九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及营运部门负责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购置、运营调度、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报废处置等进行管理;负责制订集团及所属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购置、运
5、营调度、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报废处置等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第十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及所属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员的评聘管理、技能考核及交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集团及所属单位做好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法律责任风险防范和普法教育工作。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应将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纳入与下属单位及内设职能机构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中,统一进行考评奖惩。第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集团及所属各单安委会领导
6、下组织对下属单位及内设职能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时,应将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纳入年度考评奖惩内容。第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应将场内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纳入现场生产组织管理,并将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工作纳入专业分包管理,强化过程监督。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及营运部门应加强对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购置、运营调度、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报废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集团公司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购置、运营调度、维修保养、定期检审、报废处置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及营运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自有生产运
7、输及工程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组织与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加强对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能考核工作;(三)定期检查了解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督促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四)做好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和驾驶人员牌证登记,督促做好定期检审工作;(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和驾驶人员员违法和教育处理记录档案;(六)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提出
8、处理意见;(七)负责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统计工作。第十七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并建立健全以下管理档案:(一)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档案;(二)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员档案;(三)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四)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五)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交通安全检杳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六)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保险档案;(七)其他应该建立的档案。第十八条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资质证照齐全的运输
9、及租赁单位。严禁发包给自然人及其他非法人单位。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时,必须依法依规签订生产运输外包(分包)及工程车辆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第十九条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遵纪守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通过本单位相关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上路。第二十条驾驶重型、大型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年限或安全行驶里程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并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国
10、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罐式车辆必须按规定对罐体进行定期检验,车上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器材。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第二十二条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验,并严格按照道路限行要求上路行驶,严禁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车况带病、不符合道路限行要求的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严禁生产运输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
11、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安排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任务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状况、驾驶人员技能及身体状态、工作时间及要求、天气及道路情况等因素,合理调派车辆和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第二十五条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在既有公路(包括乡镇及农村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路政人员及道路所有人的指挥和管理;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在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和施工专用临时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12、规定,服从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时,对事故发生地点所在区域或施工专用临时道路负有日常管理职责的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相关领导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向车辆所属单位或运输委托及租用单位相关负责人通报事故相关情况。造成人员死亡的,对事故发生地点所在区域或施工专用临时道路负有日常管理职责的单位和车辆所属单位或运输委托及租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二十七条自有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发生场外交通安全事故时,车辆所属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及时向集团公
13、司资产管理及营运部报告相关情况。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二十八条生产运输业务外包(分包)车辆及租用工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运输委托或租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二十九条对于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发生场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对于生产运输及工程车辆发生场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踪合办公室2019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