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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管理和执法主体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灯箱、指示牌、展示牌、电
2、子显示屏、发光字体、道闸、电子翻板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户外标识等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等广告设施;(二)利用景观照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候车亭、建筑工地围墙(挡)、公共交通车辆车身、招贴栏等设置的广告设施;(三)利用布幅、充气设施、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四)利用多功能智能杆、投影设备、新型空气气球宣传、灯光秀或者其他新型载体等发布广告的设施;(五)设置在橱窗、玻璃幕墙等透明载体内面向城市公共空间等发布广告的设施;(六)利用跨越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铁路桥体设置面向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七)其他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本实施
3、细则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及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牌、匾、匾额、灯箱、镂空字等相关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称市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4、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以及执法等工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机构、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设置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
5、督执法权限划分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及监督执法工作。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浦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济浦国际港、航天基地(以下简称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起草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制定修改工作;负责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管理工作;负责由市政府投资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转让工作;指导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
6、协调开展户外广告公益宣传工作。城六区、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50平方米电子显示屏进行初审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审批管理工作;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规编制等工作,并依据全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地方性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等政策标准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管理之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鄂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
7、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制度规范的制定及详规编制等工作;负贲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组织市本级和城六区及市属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城六区、市属开发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不含50平方米)设施设置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六区、开发区派出大队依法组织辖区内除市直属大队承担的执法事项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都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城管执法局直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所在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
8、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第十一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定设置。第十二条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二)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整体高度不宜高于10米,且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宽度至少应大于等于1米,在场地与实际周边环境情况相适宜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落地式
9、户外广告设施高度。第十三条电子显示屏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子滚动屏(条形屏)在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本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详规时,应按照本区域特色以及发布公益宣传等需求,合理制定辖区内电子滚动屏(条形屏)详规;(二)对符合设置电子滚动屏(条形屏)条件的设置单位(人)予以行政许可时,设施设置应与设置教体、建(构)筑物外观相协调统一,整体效果整洁美观,不杂乱、不突兀;(三)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运营时间不得早于8:00晚于22:00(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四)电子显示屏应安装亮度调节装置,合理调整亮度,避免造成光污
10、染。第十四条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用地权属范围,但设置户外牌匾标识和公益广告设施的除外;(二)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三)在交通十字路口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路上设置的临时移动式1.ED电子显示屏设施;(四)灯杆旗、条幅、多功能智能杆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因举办活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外;(五)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六)在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以气球等漂浮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七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第十五条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本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六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地下人行通道、广场等场所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宜超过五年。第十七条按
12、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得额外收取发布费用。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证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百分之二十。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促销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灯箱、灯旗、彩旗
13、、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展台、咨询(宣传)台等。第十九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得设置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二)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进行设置;(四)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五)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第二十条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举行中大型促销经营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20天;房地产、汽车制造等行业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10天;临街商铺举行开业
14、庆典、宣传推广等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3天;(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第二十一条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新城广场、火车站广场及周边、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等人流量密集区域;(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三)市政规划道路红线内及人行道、绿化带内;(四)住宅小区、党政机关、学校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音响设备;(五)明城墙内禁止设置新
15、型空气气球宣传设施。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第二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娈,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套;(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4个,明城熔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8个;(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10个,三环路以
16、外不得超过12个;(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8个;(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第二十三条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第五章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施设置
17、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的详规编制、设置指导、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等管理监督执法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进行编制。第二十六条设置单位(人)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了解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要求。按照省、市政府或本辖区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标准、规范或详规,编制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方案;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设置单位(人)提供合理化技术指导
18、意见。第二十七条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第二十八条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第二十九条连锁经营企业设置牌匾标识设施的,原则上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
19、景观相协调。第三十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第三十一条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总体要求:(一)设置单位(人)应当保持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二)牌匾标识设施材料原则上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劣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三)牌匾标识设施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五)在半封闭式、封闭式商业街区内提倡设置有
20、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六)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第三十二条牌匾标识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内容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用健康的表现形式进行表达,内容真实,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公众,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一)内容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是设置人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内容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异地企业字号与本市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当在招牌上显著标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设
21、置单位(人)也可按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自定名称;(二)牌匾标识设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三)原则上允许在牌匾标识设施适当位置设置经营范围内容相关信息,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加盟店,可在设置内容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连锁证号和服务标识等相关信息,内容设置要求布局合理,简洁、美观;(四)不得在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内容上发布推介本店经营范围以外的产品经营服务信息;(五)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题词和牌匾标识中的手写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注册商标除外),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
22、,应当正确、规范,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七)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除外),如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八)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良文化,以及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九)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十一)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十二)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
23、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十三)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第三十三条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牌匾标识设施:(一)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适合位置设置风格、色调统一、大小一致的牌匾标识;(二)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出入口分别设置牌匾标识设施或指引牌;(三)大型商业综合体、独栋自有产权、经营权的企业、单位可在固定式雨棚上方、出入口处设置牌匾标识设施;(四)当同一建筑物有多个电梯出入口时,物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商家需要,在电梯出入口上方或附近适宜位置设置导引墙(
24、牌),整体效果要协调美观。第三十四条牌匾标识设施在设置位置、色彩方面应遵循下列要求:(一)一层平房的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有裙楼的商住楼牌匾标识设施应设置在裙楼外墙面上;(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三)同一建(构)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突出墙面的厚度、悬挂位置、色彩应基本一致。(四)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标识设施,其外轮廓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5米,四周应封闭;(五)设置在商住混合体的牌匾标识设施顶端位置应低于上一楼层窗户底线0.2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六)平房应设置
25、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牌匾标识设施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上设置;(七)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牌匾标识设施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于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宽度不得超出雨棚的宽度;(八)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垂直外墙式牌匾标识设施(半封闭式、封闭式商业步行街除外);(九)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独栋建筑或裙房的楼体立面上设置楼宇名称、标识,根据主要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建筑物名称数量,原则上设置于临街方向,并采用单体发光字形式,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落地式牌匾标识设施应当设
26、置在所属建(构)筑物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宽度至少应大于等于1米,高度最大不宜超过10米;(十一)商业建(构)筑物如建筑体量较大,且相邻不同道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同方向各设置一处导视牌;(十二)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施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十三)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十四)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
27、的下缘;(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第三十五条仿古建(构)筑物牌匾标识设置一般性要求:(一)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仿古建(构)筑(如:骑楼),牌匾标识设施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或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二)墙面式牌匾标识设施,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三)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设施;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设施;(四)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牌匾标识设施;(五)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设施,
28、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设施、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三十六条外立面为玻璃幕塔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设施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牌匾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第三十七条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牌匾标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牌匾标识设施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省、市政府或本辖区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标准或规范,统筹规划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位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二)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牌匾标识设施所有人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
29、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征求所在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指导意见;(三)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牌匾标识设施所有人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编制牌匾标识施设置方案,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四)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编制牌匾标识设施设置方案,可在2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五)如商业综合体内部商户较多,且没有单独出入口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出入口一楼大厅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牌匾标识墙”,或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牌匾
30、标识指示牌(即导视牌);(六)新建临街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统筹规划建筑物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预留设置位置,并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七)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牌匾标识设施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及时拆除的,设置牌匾标识设施的载体所有人或者物业(产权)管理人应当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第三十八条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在建(构)筑物屋顶或围墙顶部设置;(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三)影响车辆、行人安全,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
31、防排烟的使用;(四)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外立面或附加设施、以及危房等设置,或者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及其外立面或附加设施安全的;(七)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设施设置。(八)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九)在墙体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建筑外墙上设置;(+)超出建筑女儿墙部位设置;(十一)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构)筑物外观;(十二)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十三)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十四)在砖木结构的建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箱体式整体结
32、构牌匾标识;(十五)使用音频、1.ED屏、液晶屏等设备作为牌匾标识;(十六)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10: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十七)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第三十九条本章所称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第四十条本章所称“拱券”,是指桥梁、门窗等建筑物上筑成弧形的部分;本章所称“山墙”,是指建筑物的两端外墙,通常沿建筑短轴方向布置,形成横向的外墙。本章所称“女儿墙”,是指建筑物屋顶周围设置的矮墙;本章所称B1.级为难燃材料,具有较好的阻燃作用。第六章
33、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的所有人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一)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牌匾标识对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三)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四)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安全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
34、安装位置的基础、地基、供电及配件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六)电子显示屏屏幕安装必须能够承受极端天气的考验,在遇到大风,暴雨、雷电等特殊天气时,所有人应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保护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所有人与相关的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安全
35、管理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九)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大型户外广告、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其安全、牢固。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的所有人应当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承担下列日常维护责任:(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破损、画面脏污、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维修、更新;(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保持功能正常、显示完整;设施残损、显示异常的,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36、四)相关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第四十三条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应当配合执行。不予配合的,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牌匾标识设施的设置权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责任,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设置权人未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相关责任,恢复相关设施正常功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中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对未定期对牌匾标识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设置牌匾标识设施行为处理。第四十六条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代履行拆除的,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的所有人承担。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