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规范》标准编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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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依据中电联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2019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2019)172号)下达的行业标准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规范(计划编号能源20190883)编制计划制定,由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和组织,由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梧州局牵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2、工作过程2019年7月,中电联下发了中电联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2019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中电联标准(

2、2019)172号),以计划编号能源20190883)下达了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规范标准编制任务。2024年8月12日,根据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安排,成立了标准编写组,并召开启动会。会上结合标委会现有标准体系针对标准进行了更名讨论,将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规范更名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规范。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规范的编制大纲、分工及编制计划等内容进行了汇报,编制单位推荐的专业领域专家参与了此次编写任务讨论。2024年8月,在充分讨论该标准编写大纲、与相关标准编写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各参编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开

3、展了收资及标准编制工作。完成了标准讨论稿。2024年9月5-6日,标委会组织召开标准第一次审稿会,对包括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在内的5项标准进行指导和研讨。会后,牵头单位组织参编单位按照会议精神和专家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讨论稿。2024年9月,编写组就标准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3、主要起草单位及负责事项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梧州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联(北京)征信有限公司、辰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电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标准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

4、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评价资料获取和评价结果使用应依法合规,保障评价对象合法权益。(2)合规性原则。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科学合理,真实反映信用评价对象信用状况。(3)客观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和真实证据为依据,独立、公正、公平评价。(4)一致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采用的程序、评价方法应与对外公开的程序和评价方法一致。2、主要内容(1)信用评价内涵。在标准中将信用评价的对象确定为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明确了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定义。通过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数据和公开的工商信息、司法诉讼、涉税信息、行政违法、处罚等基础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企业发展能力、财务实力、信用风险和经营合规四

5、方面的评价指标分值,并进一步合成代表其商务信用综合能力的信用评价分值和等级。(2)信用评价标准。在标准中建立了一套针对性的商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统一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明确了评价等级和评价得分的对应关系,并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了指标名称、指标释义、标准分和评分标准。(3)信用评价实施。在标准中明确了评价流程,并将评价流程分为评价申请、授权采集信息、评价实施、报告解读和文件存档等步骤。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不涉及试验。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不涉及。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关系(I)关

6、于术语,本标准与涉电力领域信用基本术语(T/CEC576-2021)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D1./T1381-2023)中术语基本保持一致。(2)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

7、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标准编制和专题讨论过程中无重大分歧。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在标准发布后,将组织对应用标准的有关人员进行覆盖面更广的宣贯工作,并跟踪分析研究标准实施情况。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建议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九、代替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暂无。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本标准规定了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商务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内容、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结果应用等相关要求。适用于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商务信用评价。标准编制工作组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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