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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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工业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落实关于支持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支持工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工业企业,特采取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省中小工业企业购买入库服务平台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工业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我省工业中小企业购买工业公共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工业中小企业购买约定的工业公共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

2、挪作他用。服务补贴券可在依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认定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从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补贴券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统筹组织工作。并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服务补贴券的发放、核算、入库服务平台遴选、监督、管理、考核,管理平台运维等工作。第二章补助对象与服务内容第四条补助对象。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正常运营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中小企业。工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3、T4754-2017)划分为工业企业。(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为中小微企业。第五条服务内容。根据关于促进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重点支持六类服务方向:(一)研发设计服务。围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环节,为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实现技术共享,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设计研发。(二)共享制造服务。围绕小试中试、代工、加工等制造环节,为工业企业提供小规模生产服务,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生产配套服务。围绕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为工业企业提供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配套服务。

4、(四)供需对接服务。围绕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融资对接、创新协同等环节,为工业企业提供产业链供应链服务,整合市场资源,优化组织流程,消除孤岛效应,帮助工业企业降本增效,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五)数字赋能服务。围绕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用为支撑,为工业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助推工业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高质量发展。(六)节能环保服务。围绕产品回收及再制造、再利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提供节能诊断、方案设计、节能系统建设等服务,帮助工业企业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章入库服务平台遴选和管理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成为入库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

5、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服务机构;(二)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三)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四)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软硬件设施;(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申请资料。申请成为入库服务平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湖北省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申请表;(二)服务产品、服务报价及合同文本;(三)平台服务承诺书;(四)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纳税信用评级和实际社保缴纳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近两年客户服务证明材料;近两年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

6、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其他能证明本平台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第八条建立服务平台库。每年组织一次入库服务平台遴选。(一)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经所在市州经信部门申报,市州经信部门应当对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厅;(二)省经信厅根据各市州经信部门推荐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库的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库名单,省经信厅授权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服务平台签订服务约定合同书。第九条入库服务平台考评。服务平台必须对服务痕迹、工作台账、自查报告等工作进行建档保存,并线上记录服务过程,作为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

7、依据。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入库服务平台进行日常考核,建立服务补贴券用券企业对入库服务平台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审计核查,综合确定入库服务平台考评结果。按照年度服务平台考评结果,择优保留30%服务平台直接作为下一年度签约服务机构。入库服务平台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公告清退,三年内取消申请入库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将服务补贴券的服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三)自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结果严重不相符的;(四)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第四章领用限额与标准第十条企业领用限额。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服务补贴券额度为:生产性配套、

8、供需对接服务不超过5000元,研发设计、共享服务、数字赋能、节能环保不超过8000元。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合同实际结算金额的30%,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服务券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第十一条服务平台接券限额。每个入库服务平台在一个服务年度内兑付的服务补贴券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二条本服务补贴券不得与其他省级服务补贴类资金重复使用。第五章使用结算和监督第十三条制定年度指南。省经信厅每年发布服务补贴券年度指南,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预算规模、优先支持对象、重点服务内容及额度、服务平台管理等有关工作。服务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监督工作在“楚企通”企业服务平台全流程实施。第

9、十四条申领和发放(一)工业中小企业登录“楚企通”企业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服务补贴券申请,并提交工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自当年服务补贴券发放日起可自行申领。第十五条使用。服务补贴券使用遵循“先到先得、期满作废、据实结算”原则。(一)持有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在当期服务补贴券使用截止日期前,线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同时将服务补贴券支付给服务平台;(二)服务平台根据本办法对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进行确认;(三)服务完成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与评价。第十六条监督与结算(一)服务补贴券项目完成后,入库服务平台提交自查报告,在当年确定的时间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集中申请结算;(二)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入库服务机构执行服务补贴券项目情况予以全面审计核查;(三)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服务补贴券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综合考评,包括:企业满意度评价、平台全面自查、过程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第三方核查等;(四)省经信厅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情况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综合考核意见拨付补贴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口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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