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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科学排查、及时消除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儿童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方面:(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二)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随患。(三)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Pq)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除患(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窗,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臼然灾宙高风险区域内。(二)经鉴定属FC级
2、、D级危房。(三)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且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Pq)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四条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忠包括:()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拧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海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配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涔材。(三)未按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浴室等区域配备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等装置,(四)经消防、燃气管理等部门检直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
3、准要求。第五条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一)委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六)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接送儿童车辆驾驶员。第六条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一)未建立消防、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
4、未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未定期组织安全教白培训.(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五)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其他全大事故哙患包括:()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或者在门窗上设巴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且不能保证崇急情况及时开启。(四)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占用或者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疏散等设施设备。第八条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微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IR大事故隐患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本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