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9年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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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2029年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含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加强团队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技术创新、推动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建设临床技能、科研学术、创新转化等优势兼具,在本地区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发挥较强专业引领、资源支撑及创新驱动作用的医学学科。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学科技发

2、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以“统筹规划、创新深化、扶优扶强、前瞻培育”的原则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建设内容和目标定位,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分为高峰学科、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区域共建学科四个类别。第四条高峰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市学科发展中具有独特优势,在国内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发挥龙头示范作用。重点学科应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全省范围内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同行排名38名),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重要支撑引领作用。培育学科,是指符合区域卫生健康学科布局规划需要

3、,具备一定发展潜力,有必要进行重点培养扶植的医学学科。第五条区域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各区、县(市)医学学科建设而设立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学科建设采取市区(县)共建方式,学科建设经费由各区、县(市)予以安排。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杭州市医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谋划与管理。学科建设项目日常管理由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督导评估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每五年重新申报一次。第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为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九条市医学重点学科申

4、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直属(管)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第十条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条件”相关要求,并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的前置条件(附件)。第十一条申报条件(一)高峰学科基本条件1 .学科优势明显,主攻方向明晰且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团队及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2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良好条件。建有独立科研实验室,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能力;拥有较为先进、完善的医疗和科研设施设备

5、;3 .学科所对应的专科需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非临床学科除外);4 .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国家发明专利;5 .近3年至少承担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且无逾期未验收记录;6 .近3年牵头开展临床研究不少于3项;7 .近3年成功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8 .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3篇(含)以上(中科院核心分区二区及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10篇(含)以上(其中中华牌至少3篇)。以上(1)-(3)项为必备条件,(4)-(8)项中必须符合3项。(一)重点学科基本条件1 .学科特色鲜明,主攻方向明晰,学科团队及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省内

6、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2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条件。具备科研实验室条件,有一定的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和科研设施设备;3 .学科所对应的专科需列入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非临床学科除外);4 .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含)以上;5 .近3年牵头开展临床研究不少于1项,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不少于3项;6 .近3年成功举办过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7 .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2篇(含)以上(中科院核心分区二区及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5篇(含)以上(其中中华牌至少1篇)。以上(1)-(3)项为必备条件

7、,(4)-(7)项中必须符合3项。(三)培育学科基本条件1 .学科定位清晰,学科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市内先进领先水平,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2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必要条件;3 .学科所对应的专科需列入市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非临床学科除外);4 .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含)以上;5 .近3年牵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不少于1项;6 .近3年成功举办过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7 .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2篇(含)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3篇(含)以上。以上(1)-(3)项为必备条件,(4)-(7)项中必须符合3项。(四)区域共建学科基本条件1 .学

8、科主攻方向明晰,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本地区领先水平,对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起支撑作用,具备不可替代性;2 .学科所对应的专科需列入县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非临床学科除外);3 .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含)以上;4 .近3年牵参与临床研究不少于1项;5 .近3年成功举办过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 .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2篇(含)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3篇(含)以上。以上(1)-(2)项为必备条件,(3)-(6)项中必须符合3项。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学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从全国范围内聘请同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从学科主攻方向的

9、科学性、人才梯队的合理性、建设目标的先进性,建设规划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价值等维度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第十三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经委党委会研究审议、公示等既定程序,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学科并发文公布。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市卫生健康委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签订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各单位依据学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建设工作,周期为5年。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开展学科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和

10、周期验收等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纳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对建设学科从课题申报、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予以支持。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第十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建设指标、支撑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扶持。学科带头人选定后在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后备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配备3个(分别是临床、科研、转化3个方向),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周期内需调整的必须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复同意。第十七条市医学

11、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打造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所需经费以建设单位自身投入为主。根据原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及科教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11114号)的有关规定,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资助,经费实行周期内一次核定,按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拨款。区、县(市)医疗卫生机构承建的重点学科经费由区、县(

12、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医学重点学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循“规范、高效、透明、监督”的原则,核定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临床诊疗及科技能力提升,围绕主攻方向进行实险室建设、培养人才、开展新诊疗技术、培育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的发表、推广及转化等方面,由学科带头人根据经费预算掌握使用.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含软件)。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比例不高于30%。人才梯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

13、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和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经费、津贴和差旅费等;一般科研人员科研启动经费等;现有学科梯队成员进修和培训,研究生学历教育和培养等相关费用。经费比例由单位自定.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外出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费用。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比例不高于25%,涉及人员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临床科研成果培育转化相关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技术转让费等费用。用于成果培育转化的费用比例不高于20%。会议及专家咨询相关费用:用于学科建设过程中的论

14、证、指导、考核和研讨等方面的费用。其中会议费的开支应遵循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该项费用比例不高于15%。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过程中的调研、宣传、办公用品和耗材等学科相关运行业务费用。该项费用比例不高于10%,以上比例为五年建设周期总支出的控制比例。第二十条建设经费必须在承建单位内核算管理,除横向科研合作经费外,原则上不得分配转拨其他单位,需要其他单位协作给予补偿的,应在前述资金用途的范围内按合同履约。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成效、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查。第二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

15、费财务决算报告,并会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第五章评估与验收第二十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市卫生健康委将以各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从核心竞争力、学科影响力、团队建设、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创新转化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考核,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阶段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终末验收等,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首次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再次不合格的,取消学科建设资格。第二十四条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考核形式可分为指标评估、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所有在建的学科应按要求在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科教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学科建设基本情况的填报。现

16、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科研(技术)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专家根据现场评估指标要求形成评价结果。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学科进行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会议评估指标要求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单次考核的目标及内容确定具体考核形式。中期检查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填报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

17、科,均认定为相应周期考核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点学科考核视为不合格,取消建设资格,并全额收回建设经费:1 .建设周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学科终末验收未通过或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2 .未履行科研诚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3 .违反医学伦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学科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的;5 .未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审计未通过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鼓励学科建设单位与浙江大学、西湖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淅大城市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等在杭高校合作,共同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学科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学科建设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TheConstructionFundofKeymedica1.discip1.inesofHangzhou).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杭卫发202099号)同时废止,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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