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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雪)、冰雹、雷电、高温、连阴雨、大风、霜(冰)冻、低温、大雾、干热风、寒潮等造成的灾害。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
2、减灾、救助、调查、评估、研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职能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雷电安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气象服务、监测站网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
3、、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安全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和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第七条【表彰奖励】对于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
4、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测预报与预警预防第八条【气象灾害监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居住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系干流,重要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沿线、输油(气)设施、水利工程、经济开发区,以及粮食、烟叶和林果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加密布设多要素气象探测站,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县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
5、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所取得的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第十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市、
6、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制作并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转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灾害性天气
7、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设施,保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的畅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并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向职工和村社人员转发。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新媒体以转发的
8、形式及时、准确、规范地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注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不得自行更改内容和结论。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气象灾害按照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气象灾害普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目标、防御
9、任务和基本原则;(二)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用地布局;(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本行政区域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六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建设项目进行雷
10、电灾害风险评估:(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二)化工、工矿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三)太阳能、风能、垃圾发电等新能源基地。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气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草、水行政、文化和旅游、通信、电力、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八条【气象部门的防御职责】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需求做好站网建设和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引
11、,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参考和意见。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提报,适时组织开展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生态环境治理、库塘蓄水、重要水源地等人工增雨(雪)、经济作物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法定权限内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管理;督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完善避雷带、避雷针、避雷亭等雷电灾害防护设施,督促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和3A以上景区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雷电预警系统,督促建设单位对
12、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开展年度安全检测。第十九条【其他部门的防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并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消防救援部门组织指挥所属救援队伍参与森林扑火、抢险救援工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等。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督促旅游景区完善气象灾害监测和防御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多渠道传播预报预警信息,增强气象灾害预警、防范、救援能力。民政部门在干旱、暴雨(雪)、大风、冰冻、低温等预警信号生效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在寒潮预警信号生效时,适时开放救助站和应
13、急避难场所,做好困难人员以及流浪人员的防寒防冻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在干旱、暴雨(雪)、冰雹、大风、霜(冰)冻、低温、寒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时,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并指导灾后恢复生产。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组织琉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堤坝;在干旱预警信号生效时,加强旱情、墙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在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时,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在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时,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卫生健康部门在干旱、暴雪、低温等预警
14、信号生效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雷电、高温、大风、寒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在建项目做好防护准备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在暴雨(雪)预警信号生效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组织供水、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通信公共
15、设施。电力企业在暴雪、高温、大风、霜(冰)冻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交通运输部门在暴雨(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霜(冰)冻、寒潮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当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运等措施;在暴雪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当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防滑工作;在霜(冰)冻、寒潮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当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和自救互救等知识,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及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息,并开展抗灾救灾报道工作。公安部门在暴雨
16、(雪)、霜(冰)冻、大雾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加强交通秩序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教育部门在暴雨(雪)、雷电、高温等预警信号生效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学校、幼儿园等做好灾害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自然资源部门在暴雨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加强巡查,组织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气象灾害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第二十条【联合防御】暴雨(雪)预警信号生效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低洼地带、桥梁道路涵洞、城市交通干道等容易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疏通排水管网,确保排水畅通;水行政部
17、门应当督促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堤围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部位,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雷电、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在建工地防护措施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筝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人员安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分析研判森林火险、山洪、地质灾害等重要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第三章应急与减灾救助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
18、报、预警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信息以及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应急分工协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
19、险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险。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危险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组织撤离和救援】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转移、疏散气象灾害危险区的相关人员和财产。有人员受困的,立即组织力量展开救援,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用品和药品。第四章调查评估与研究第二十五条【事前风险评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的预测和风险预
20、估、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第二十六条【事后灾害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调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的研判结果以及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第二十七条【灾后重建调查评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受灾地区
21、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灾情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灾害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民政、农业农村、水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电、公安、教育、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22、的监督管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的机构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和质量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雷电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公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按照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贯彻落实本办法不力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解释。第三十四条起施行。第七章附则【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丽江市气象局负责【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