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药物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脸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试验机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已按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备案的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监督管理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监督管
2、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械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定,对试验机构及其以药械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实施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适应的省级检查员队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有因检查,推进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分局负责辖区内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内一级、二级监管级别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根据监管实
3、际需求,省局可视情组织对监管任务较重区域的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省局委托开展临床试验机构(含专业)备案后首次检查、三级监管级别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注册核查工作,配合国家局食品药品核查中心开展药品注册联合核查任务。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撑。第五条(检查分类)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分为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一)备案后首次检查应当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60日内组织实施。(二)日常监督检查是
4、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GCP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基于风险,结合试验机构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情况开展。对于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重点核实试验机构或者试脸专业的备案条件。(三)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不事先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四)其他检查是除上述二种类型检查之外的检查,如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第六条(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临床试验相关责任,授权其他人员承担临床试验有关工作时
5、,应当建立相应管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被授权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临床试验,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可追溯。试验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试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效率。第七条(分级监管)建立试验机构分级监管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监管、二级监管、三级监管三个等级,并按年度实施动态管理。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检查机构)检查机构包括省局、分局和中心。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标准和检查原则,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杳任务,加强检杳记录与相关文件档案管理,
6、定期回顾分析检查工作情况,监督试验机构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抽调GCP检查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开展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第十条(保密规定)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检查重点第十一条(重点内容)检查机构应当基于风险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履行职责情况,对试验机构的文件体
7、系、立项管理、试验药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应急抢救等方面开展系统检查,督促试验机构和主要研究者加强管理和质控,落实保护受试者权益和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的主体责任。第十二条(重点风险)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主要研究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纳入检查重点或者提高检查频次:(一)在近两年监督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项目存在真实性问题、试验机构和/或专业不符合要求等严重不合规问题的;(二)上一年度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告诫、约谈、暂停临床试验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被立案查处的;(三)正在进行创新药械、疫苗等品种首次人体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或特殊人群临床试验的;(四)研究者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
8、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五)试验机构超过2年未开展临床试验,后续恢复开展试验的;(六)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六)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风险需要重点监管的情形。第十三条(纠正和预防)检查机构应当督促试验机构落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确认试验机构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执行和有效,实现问题闭环处置,促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四条(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可视情开展远程检查。第十五条(组建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
9、制。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方案以及检查相关资料。第十六条(检查通知)检查机构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杳除外。(观察员职责)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睑中心实施的试验机构检查,由试验机构所在地分局(合肥市区域由省中心负责)选派1名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观察员应当及时向省局和派出单位报告检查有关情况。第十七条(首次会议)检杳组开始现场检查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有因检查可以除外),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并宣读检查通知,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安排研究
10、者、其他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十八条(检查总体要求)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告检查派出机构同意后实施。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留存相关证据。第十九条(风险评估)检杳组应当对现场检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检查组评估认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被检查机构及时控制风险,必要时报告检查派出机构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末
11、次会议)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的内容确定发现的缺陷,形成缺陷项目清单。缺陷项目清单由检查组全体成员、被检查机构负责人、观察员(如适用)签字确认,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各执一份。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当退还被检查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列明发现的缺陷项目与缺陷等级、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并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缺陷分级)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原则上,
12、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判为一般缺陷;检查组可以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关键内容、缺陷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第二十三条(检查结论)检查组根据检查发现试验机构、试验专业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等级,经综合研判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一)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二)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三)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
13、,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组应当对试验机构和试验专业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四条(缺陷整改)被检查机构应当针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研判,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试验项目的缺陷应当及时与相关申办者沟通;于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检查机构及所在地分局。第二十五条(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估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
14、检查机构及所在地分局。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缺陷项目清单及其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报送检查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检杳报告审核)检查机构自收到检查组的现场检查报告及试验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可以基于检查实际和风险程度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调整,作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琮合评定报告书(见附件1)报送省局。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被检查机构、被检查地点、检查范围、机构备案号、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检查机构、存在问题
15、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对缺陷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提交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整改不到位情形处置)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但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计划尚未完成或者整改不充分,检查机构评估认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暂停临床机构新开展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待整改效果确认后再行处理。第二十七条(不符合要求情形处置)对试验机构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者采取暂停新开展临床试验等措施的(包括由国家局通报省局的),省局应当形成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见附件2),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并抄送所在地
16、分局,由相应检查机构依职责加强监管。第二十九条(沟通交流)试验机构对综合评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诉视为无异议。第三十条(资料归档)检查任务完成后,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第三十一条(程序优化)省局及分局自行开展的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优化首末次会议、检查情况报告等相关流程。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十二条(符合要求情形处置)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脸专业,试验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检查机构应当纳入日常监管,督促试验机构落
17、实整改。第三十三条(不符合要求情形处置之一)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由省局暂停其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GCP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临床试验的,由省局报请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备案。第三十四条(不符合要求情形处置之二)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或者试脸专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暂停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GCP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其他违法
18、违规行为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检杳发现试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试验机构备案的,或者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省局报请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备案。第三十五条(暂停与取消备案规定)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被国家局、省局暂停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主动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后方可入组受试者。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越,不得新开展临床试验,已开展的临床试验不得再入组受试者,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保障已入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19、第三十六条(整改情况审核)被暂停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省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整改情况审核,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现场核实或者要求试验机构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应当主动取消备案;试脸机构未按要求取消备案的,省局应当报请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备案。第三十七条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发现缺陷情况,省局、分局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对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伦理
20、委员会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省局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涉嫌违法行为处置)现场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采取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同时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检查派出机构和试验机构所在地分局。分局应当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开展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局;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分局应当责令试验机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分
21、局自行组织开展的检查可根据监管实际开展涉嫌违法处置工作。第四十条(重大违法事项报告)在试验机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省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省局应当向国家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信息录入与通报)省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备案平台;并将伦理审查有关情况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十三条(风险会商)应当建立试验机构质量管理风险会商机制。省局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会商,形成风险清单,开展纠正与预防措施,实现风险闭环处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2、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安徼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被检查机构XXX被检查地点XXX检左范围机构、专业(XXX,XXX)机构备案号XXX检查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时间XXXX年XX月XXB-XX日检米期成员沮长:XXX组员:XXX枪交机构XXX一、问题或者缺陷检查缎根据检查方案要求,于XXXX年XX月XX日-XX日对XXX进行检查,包括XXX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共发现缺陷XX项,具体情况如下:机构:严重缺陷X项,主要缺陷X项,一般缺陷X项;XXX专业:严重缺
23、存X项,主要缺陷X项,一般缺KiX项;XXX专业:严定缺陷X项,主要缺陷X项,一般缺陷X项:二、审核情况XXXo三、保合评定XXXe经办人筌字(检查机构)公章年月日审核人签字附件2: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XXX医院: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我局组织对你单位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XXXX)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机构存在严重缺陷XX项、主要缺陷XX项、一般缺陷XX项,专业(XXX专业)存在严重缺陷XX项、主要缺陷XX项、一般缺陷XX项(见附件),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查,你单位你单位应你单位对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诉。附件: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抄送:省局X分局、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