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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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前款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

2、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筒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第五条将长沙市划分为若干稳定性高、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城市发展实际予以界定,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确认准入限制、容量调控等布局条件,在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申请

3、办理许可证业务,以办理时的布局条件为参照标准。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本条第一款的“准入限制”是指,当某一市场单元存在易形成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等情形时,该市场单元内不再新增零售点。本条第一款的“容量调控”是指,当某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现有持证零售户数量和已排队轮候数量之和)大于等于容量上限的,为“饱和”市场单元;小于容量上限的,为“非饱和”市场单元。申请人在“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按照长沙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的要

4、求进行排队轮候。申请人在“非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依法办理。长沙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单元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查询渠道。零售点区域类型分为城市核心区、非城市核心区,零售点市场单元类型分为准入限制市场单元、容量调控市场单元。笫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待拆迁建筑等;(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出入需要经过居住场所方能到达的,违反法律、法规以

5、及物业管理规定将住所及其配套用于经营活动的;(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四)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距离以内;(五)幼儿园周边30米距离以内;(六)政府、行业等相关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类商品的区域,比如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内部;(七)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市场单元容量、零售点间距和零售点数量上限要求设置零售点:(一)封闭式住宅小区(设有门岗、院墙或其

6、他固定明确的边界)内不足10栋的设置零售点1个;超过10栋的,每增加10栋可增设1个零售点。开放式住宅小区每栋设置零售点1个。住宅单元楼宇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住改商住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占、9(二)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集散地的市场列入单独市场单元进行管理。其它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专业市场按市场门店总数计算容量,不足50个市场门店的设置零售点1个;市场门店总数超过50个的,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三)商用办公楼(写字楼)楼宇内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经营场所位于大厅的除外,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四)

7、城市综合体内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100oO平方米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面积在100Oo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OO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五)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交通场站内部,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置零售点,不足2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个门店的,每增加1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六)军事管理区、监狱、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等区域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七)以满足基本消费需求和规范管理为原则,对村庄零售点布局容量进行分级管理,零售点存量大于30个的村庄为一级,零售点存量在15-30个之

8、间(含本数)的村庄为二级,零售点存量在15个以下的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村庄零售点的容量分别设置为30个、15个、5个,村庄范围内零售点数量大于等于容量数则不再新增零售点,零售点数量小于容量数则可以新增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跑规定限制;(八)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集散地的物流、工业园区,列入单独市场单元进行管理。其他物流、工业园区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内部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九)建筑面积100OO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宾馆、酒店自营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和业态规定的限制。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9、、第(五)项、第(六)项设置的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的间距要求参照第八条。第八条长沙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城市核心区,除有其他规定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长沙市辖区内各县(市、区)非城市核心区,除有其他规定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第九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与销售烟草制品关联性不强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业态(如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租赁、机耕农具、农畜养殖、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文体用品、图书音像、寄递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废品回收、零食生鲜、水果特产、彩票销售、餐馆、

10、网吧、游戏厅、山庄、农庄、茶馆、咖啡厅、酒吧、歌厅、舞厅、棋牌室、洗浴中心、电影院等),除有其他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容量总量的2%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零售点间距和零售点业态规定的限制:(一)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二)3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其经营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日内,其配偶、子女、父

11、母于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第十一条下列市场主体,在长沙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城区、乡很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农村地区传统商业集聚地的集镇等区域内的非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时,设置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划间距规定的限制:(一)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并且烟柜陈列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二)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100O平方米以上并且烟柜陈列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自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超市。第十二条无涉烟违法记录,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

12、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下列特殊群体,不受市场单元容量和零售点间距的限制,特殊群体零售点数量控制在长沙市辖区和各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容量总量的1%以内。(一)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不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并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持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三)烈士遗属。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仅限残疾人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驻店经营。第十三条长沙市所辖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持证零售户的原发证机关为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其经营场所

13、所在地的区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第十四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可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长期封闭的进出口通道不在其内。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距离。第十七条本规划

14、所称“距离”是指按照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在符合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人习惯性行走的路径进行测量所得的最短距离。所测距离须经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共同确认。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有实际商品展卖的业态,并具备可以用于烟草制品展卖的设施设备、可接受日常检查、对消费者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经营用房。本规划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区建筑群体。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本规划所称“村庄”是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更新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公告(以国家统计局每年最新公告为准),长沙市范围内城乡分类代码为220村庄的行政区域。第十九条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规划由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划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原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长烟法(2022)88号)同时废止。如果因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新的或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得本规划与新规定不相符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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