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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与条文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改错题】一、出题方向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命题1、招标范围的法律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
2、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招标的禁止性规定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
3、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方式的法律规定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邀请招标的法律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招标组织方式的法律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
4、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6、招标公告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7、投标邀请书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8、资格审
5、查的法律规定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9、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
6、,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10、投标文件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7、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
8、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11、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
9、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12、废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3、开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
10、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14、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
11、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15、评标的法律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6、中标条件的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12、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7、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18、中标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13、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二、出题方向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命题【2012年2月1日实施】1、招标范围的规定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2、公告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
15、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3、期限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
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
17、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4、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
18、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19、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5、招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6、禁止行为的认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20、、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7、拒收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1、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8、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
22、无效。9、废标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废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
23、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废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10、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
24、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25、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11、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1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6、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3、签订合同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
27、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案例1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2家施工单位于201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3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
28、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5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与中标单位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问题:1 .第2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说明理由。2 .第3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3 .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答案:1 .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理由:第2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2 .第3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理由: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
29、标单位无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 .不妥之处有:(1)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案例2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提出疑问的投标人。
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招标文件时,认为个别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后再进行招标。问题:指出上述事件中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 .不妥之处: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不妥。理由:限制了其他的潜在投标人。2 .不妥之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不妥。理由: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至少20天。3 .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的提出疑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案例3某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31、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1)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报价均按废标处理。(2)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招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日内完成评标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工作。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投标人A对工程量清单中某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准确性有异议,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向投标人书面提出了澄清申请。事件2:投标人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要求招标人5日内退还已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投
32、标人D主动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澄清、说明。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E和投标人F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中有一人为同一人。问题:1.招标文件中,除了投标人须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外,还包括哪些内容?2 .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D(3)项规定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3 .针对事件1和事件2,招标人应如何处理?4 .针对事件3和事件4,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答案:1 .招标文件内容还应该包括: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其他材料。2 .(1)设有最低投标限价并规定低于投标限价作为废标处理不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
33、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2)招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妥。招标人应该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3)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90日内完成评标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工作妥当,大型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是120天左右。3 .针对事件1,招标人应该对有异议的清单进行复核,如有错误,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针对事件2,招标人应该在5日内退还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4 .针对事件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仍然按照原投标文件进行评标。针对事件4,评标委员会可认为投标人E、F串通投标,投标文件视为废标。5 例4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
34、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规定如下:(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的第15日上午9时整;(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共90天。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
35、K为安装公司,1.、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组成如下表。联合体编号IIIIIIIVVVIv11联合体组成A、1.B、CD、KE、HG、NF、J、PE、1.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规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凋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金额部分设的管理费。问题: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
36、理由。3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做法。答案:1. 不可以不招标。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该项目设备采购估价虽为8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所以必须进行招标。2.第条不正确。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第条不正确。理由: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37、,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为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第条不正确。理由: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均可以;第(4)条不正确。理由:投标有效期应该从投标截止日期之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30天,而不是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3.(1) I无效;理由:1.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2) 11有效。(3) III有效。(4) IV无效;理由:E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5) V无效。联合体V的投标无效,因为缺少建筑公司,若其中标.主体结构工程必然要分包,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是违法的。(6) V1.有效。(7) Vn无效;理由:E、1.投
38、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4.(1)先签订合同后交联合体协议书是错诀的。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应该在投标时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否则作废标处理。(2)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是错误的。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在没有递交授权书下,联合体所有与业主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理由:招标
39、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质量管理【改错题,措施题】一、出题方向一:基于质量管理命题1、质量管理的方法:P-D-C-A循环。2、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五大因素,即:4M1.Eo3、质量计划1 .质量计划编制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对项目部的管理要求;(3)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施工操作规程;(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2 .质量计划应高于且不低于通用质量体系文件所规定的要求。3 .项目质量计划应由项目经理组
40、织编写,需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后实施。4 .施工企业应对质量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5 .项目质量计划的主要内容:编制依据;项目概况;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相关标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6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二、出题方向二:基于进场材料质量管理命题1、材料复试要求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
41、规定的取样方法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2、确定检测单位的基本原则: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主要材料复试指标【分专业】4、材料的质量控制主要体现为四个环节:材料的采购、材料进场试验检验、过程保管和材料使用。5、现场验证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也可经相关协商后按有关标准规定降级使用。6、对于项目采购的物资,业主的验证
42、不能代替项目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而业主采购的物资,项目的验证也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三、出题方向三:基于施工过程质量控管理命题【分专业】四、出题方向四:基于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者、参加者、验收内容)命题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1、检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人员参加)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测计量。2、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 .分项工程所含的
43、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4、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专家参加)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
44、)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5、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工程档案的编制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2)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3)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2 .施工资料组卷要求(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2)电梯应按不同
46、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6)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3 .工程资料移交(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五、出题方向五:基于质量问题及事故报告命题关于做好房屋建筑
47、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In号)【2010年07月20日实施】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D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