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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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党委约谈工作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笫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三条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

2、用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约谈、警示约谈、问责约谈、函询、诫勉谈话、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炼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五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桂林公路管理局直属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第六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直属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桂林

3、公路管理局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协助直属各级党组织抓好本细则的实施。第二章运用情形第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一)党员干部存在问题线索、举报反映,但线索和反映笼统、不具体,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二)反映的问题不实,应予以澄清的;(三)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四)需要采取作出说明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核实情况的;(五)其他需要函询的。第八条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或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

4、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四)巡视、巡察发现典型性问题和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微的;(五)其他需要开展诫勉谈话的。第九条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贲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党委等上级党组织的决策、决定、决议贯彻不力,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管党治党偏松偏软,贯彻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多起违纪违规现象的;(三)党的领导弱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出现不团结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五)其他需要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第十条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一)经约谈、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的;(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现“四风”现象、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四)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庸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五)其他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笫十一条日常约谈、警示约谈、问责约谈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党委约谈工作规定运用;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纠正或停止

6、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根据相关规定正确运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日常约谈、警示约谈、问责约谈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党委约谈工作规定实施;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均采取约谈的方式实施;函询、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能够采用谈话方式的尽量不要函询;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由上级党组织决定。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新任提拔的必谈,有信访举报的必谈,有苗头性、倾

7、向性问题的必谈;加强对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约谈,重点谈政治立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在重要节点、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时期,要向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廉政专项约谈,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第四章程序方式第十四条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填写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附件1)报对应的党组织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函询通知书(附件2)告知函询对象,填写函询记录表(附件3)。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回复上级工作部门的,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函询对

8、象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部门。函询审批表函询通知书函询登记表及书面回复等相关材料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留存归档。第十五条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填写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附件1)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以诫勉谈话通知书(附件4)告知诫勉谈话对象,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5)o诫勉谈话实施过程中,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记录等相关工作。诫勉谈话后,需要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检讨的,谈话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1

9、5个工作日内上报。报上级党组织的,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对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记录表及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留存归档,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将上述材料互相报备存档。第十六条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由上级党组织提出,经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批准后组织实施。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会前,上级党组织将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反馈、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并适合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的,提前反馈给党组织各党员干部,作为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依据;会

10、中,上级党组织全程监督,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干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上级党组织通过日常监督、随机性抽查等方式,跟踪督导落实整改情况。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七条不得以谈话代替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审查,不得借谈话泄漏不宜谈、不能谈的内容,不得传播、泄露谈话内容,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反映问题轻微的,在纠正整改后,应当予以了结;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及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第十九条桂林公路管理局纪委负责对下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运用监督执纪“

11、第一种形态”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桂林公路管理局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2 .函询通知书3 .函询记录表4 .诫勉谈话通知书5 .诫勉谈话记录表诫勉谈话(函询)审批表编号:一年第号谈话(函询)对象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谈话人单位及职务线索来源主要问题概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纪检监察(组织人小)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党组织书记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该表一式两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各留存一份。函询通知书编号:年第一号同志: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

12、路管理局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你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将相关材料于年_月日前报送至。具体函询问题如下: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函询通知书复印件留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函询记录表函询对象单位及职务承办人单位及职务时间地址问题概要情况摘要承办人签字领导签字诫勉谈话通知书编号:年第一号同志: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管理局委员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决定对你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请做好谈话准备。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诫勉谈话通知书复印件留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诫勉谈话记录表谈话对象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时间地址谈话内容概要谈话记录谈话人:谈话对象:(此栏可分多页)记录人签字谈话对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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