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学校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遴选方式产生的具备向XX大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三条供应商的履约负面信用评分或一票否决等诚信记录作为学校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参与学校采购的供应商应主动了解XX大学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负面信用评分记录情况。第五条学校在发出采购文件时告知供应商其负面信用评分记录情况。第六条参与学校采购活
2、动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供应商的权利(一)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向学校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及时做出答复。(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质疑。(三)有权拒绝采购机构、服务单位和相关
3、人员的不正当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供应商的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不得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四)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五)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及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六)质疑、投诉应依法提出。(七)对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供应商诚信管理(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X
4、X大学供应商负面信用评分标准记录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填写XX大学供应商负面信用表。(二)项目管理单位记录供应商履约质量情况,填写XX大学供应商履约质量负面信用表。在合同期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的情况给出具体分值。履约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填报写的XX大学供应商履约质量负面评价评分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三)供应商负面信用积分有效期为两个自然年度。(四)负面信用评分和履约质量负面评分合计计算,同一行为不重复计分。(五)采购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直接从供应商综合评分得分中扣除。(六)被一票否决或负面评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的供应商一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第十条本办法由XX大学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