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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
2、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责任分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职责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和使用O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和应用等工作。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
3、认定、报送和应用等工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开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及时报送评价信息。第四条【信用信息构成】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构成。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清单,并根据应用情况及时修订、发布。第五条【基本信息内容】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注册登记信息、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业绩、信用承诺及其他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学历、从业履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情况、社保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第六条【优良信用信
4、息内容】优良信用信息为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获得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科技创新成果等优良信用信息。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内容】不良信用信息为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信息,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八条【履约评价信息内容】履约评价信息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对市场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及专业
5、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信息。第九条【信用信息平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进行监督管理,与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各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自行申报、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认定、录入。履约评价信息由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录入。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开】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规定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
6、期为3天。信用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四)履约评价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可依法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园林绿化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录入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录入信用信息单位应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变更】不良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负责采集
7、、录入的部门应在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应用】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指导。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方法,可以将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履约评价信息作为招标投标评审因素,可以按规定拒绝不充分履约市场主体参与后续工程投标,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五条【信用激励与约束】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抽查频次或者检查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环节加强检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通报。报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在信用信息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