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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绿色H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及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笫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第三条定义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
2、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市级培育、创建,省级推荐的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假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市级绿色工厂共划分为3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星绿色工厂、2星绿色工厂、3星绿色工厂。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附件1)评价,综合评分80分(含)以上,评为1星绿色工厂;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2星绿色工厂;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自动评为3星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
3、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第四条工作原则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
4、包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五条工作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市级评价程序要求,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绿色制造名单。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申报企业、工业园区的初审和推荐,并加强日常的指导和管理,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支持企业、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制造示范,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作平台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平台作为培育入库工作的管理平台。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七条培育条件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绿色工厂1 .注
5、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 .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3 .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附件D0(二)绿色工业园区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须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2 .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 .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附件2)。(三)绿色供应链
6、管理企业1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2 .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 .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附件3)。第八条培育对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鼓励将清洁生产企业、减
7、污降碳突出贡献企业、节水型企业(园区)、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参与节能诊断、“四化”评估诊断的企业等作为培育重点。笫三章创建程序第九条培育库每年1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工业园区培育入库工作。企业、工业园区通过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平台提交梯度培育信息登记表(附件6),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推荐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
8、厅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培育对象应对照相关标准持续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第十条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创建每年4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遴选工作。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的企业、工业园区按照相关评价标准(附件1-3)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4)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贲。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后满足标准要求的企
9、业、工业园区经管理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满足1星要求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笫十一条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充分征求市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评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最高获评级别自动评为广州市2星、3星绿色工厂。过往未通过省级评审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工业园区,在重新编制评价报告后,可直接参与当年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按照评审排序
10、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二条否决条件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工业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单位名单的;(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四章动杰管理第十三条动态填报已公布的国家、省和市级绿色制造
11、名单企业、工业园区应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附件5),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企业动态管理填报实行专员负责,专员须参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第十四条区级监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H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第十五条变更处理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工业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填
12、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申请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上一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推荐名单时,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六条取消情形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一)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对涉及上一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笫五章配套机制第十七条
13、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工业园区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撵,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鼓励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申报减污降碳突出贡献企业、节水型企业(园区)、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相关称号。鼓励各区制定绿色制造的扶持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本地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
14、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笫十八条第三方支持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撵作用。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绿色标准的制定,提升绿色低碳评价数据质量,开展领跑者活动,发挥绿色制造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低碳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低碳发
15、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具体按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笫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绿色工厂相关评价标准2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3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评价标准4 .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5 .动态管理表6 .梯度培育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