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关于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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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关于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凡我院学生应自觉在每学年开学时一次交清学年的学杂费。但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按时缴交学费的,为使这部分学生不致因此影响学业,特制定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一、申请缓交学费的条件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1、已参加工作,但经济确有困难,由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并盖章。2、失业,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由所在地的办事处出具失业证及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二、申请缓交学费的程序1、由学生本人

2、填写成人大专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附上近期的有关收入等经济情况的证明。2、在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过期不予受理),由本人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提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报院领导审批。3、对缓交学费学生的申请,应按条件严格审核。三、其他规定1、申请缓交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2、经批准缓交学费者,应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清学费,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批准缓交期间,或未按时交费,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3、对不能按时缴交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4、凡以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生活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月内交清学费,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5、学校有权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责令其两周内交清学费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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