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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本市停乍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拧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件车场。专用停乍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乍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
2、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内设巴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话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垂、有效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竞本市停车场规划编制,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货
3、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屣改革、建设、国土、交通、市场监管、税务、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贲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殍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同市国土、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及时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第制符合全市整体发展需求的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乍i殳施为主,路外公共停乍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
4、建、增建停车位:配建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葩、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食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第十条既仃住宅区域内的车库、乍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耍,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公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公共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第十二条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揶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经改变用途
5、的,应当自行恢更;未自行恢豆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公共停车引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引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引导系统。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碣物影响机动车
6、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依职贡予以核实处理。第三或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用市场运作的办法,在遵守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建班、经营停车场.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需要进行经营管理的,由市公安机
7、关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惇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从事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彳克务登记.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服务收费严格按照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规范O号)执行,区别不同停车设施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第I九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披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止经营的,应在仲止经营的IO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停乍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
8、、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堆位停车需求的情况卜.,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乍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场标志,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服务时间,收仍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用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一)在停车场内设理明显的行联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
9、镜,施划泊位线,配巴完备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i正其正常使用;(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四)工作人员佩带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秩序,保障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五)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报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六)遵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10、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设冏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卜列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停放我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乍位检测器,实现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
11、助电子支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随患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院患和停用、改建停车场的建议。第二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杳。市审计、财政部门对停车场经营权的招标、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购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改变用途,或未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停军场服务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