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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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创新发明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质、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已成立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以及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二)

3、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举办者。(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

4、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四、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其中应含有

5、“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第(一)项中不规范情形等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五、组织机构与章程(-)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二)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健全合规的规章制度。(四)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

6、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六)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

7、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六、从业人员(-)基本要求L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2 .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一致的培训活动。3 .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4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

8、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人员配备L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教研队伍。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o2.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三)人员管理1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2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

9、一监管平台备案。七、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不少于30万元。(-)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八、场地设施(-)培训场所1 .举办者必须提供与

10、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对拟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2 .培训机构应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层

11、需有2个及以上疏散通道,即2个及以上消防楼梯。3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使用面积培训机构使用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三)设施设备L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

12、防控要求。2 .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3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4 .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5 .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四)培训安全L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

13、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规范规定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2.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3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5 .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14、,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九、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

15、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三)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县级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十、申请材料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

16、本人签字。(-)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三)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四)机构章程。(五)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六)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十一、审核登记(-)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部门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召集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对

17、培训场所进行现场查看、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件2),举办者持设立审核表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县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三)培训机构必须办理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登记手续,才能开展相应培训。未经审核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培训地址、章程。(四)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五)培训机构开展线上

18、培训活动的,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办理。(六)按照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二、其他事项按照本准入指引要求,各州(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核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及云南省教育厅备案。本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办学许可证到期的需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科技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设立审核,未申请设立审核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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