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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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决议,特为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分所名称全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注册地址为:O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以常规

2、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_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

3、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及本所负责人;(四)讨论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七)确定事务所重大财务事项;(八)审核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九)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则制度;(+)决定本所的设立和撤销(-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二条合伙人定期会议每

4、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民主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遵照律师事务所章程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五条本所的负责人是主任,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本所,对内负责本所日常经营行政管理活动。第十六条本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二)负责召集相关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聘任或解聘部分行政工作人员;(五)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六)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

5、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本所在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构,由主任负责推选,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八条本所负责人享有的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行使表决权;(二)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推选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分部负责人的人选;(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则制度;(四)监督本所执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五)有权随时查阅本所的财务账册和资料;(六)依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本所负责人承担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正常,严格遵守本所章程,

6、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对律师事务所负有忠诚义务;(四)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五)禁止以自觉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六)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则制度;(七)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执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八)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九)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十)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第二十条本所负责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委派负责人。第六章律师会议第二十一条律师会议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

7、律师组成,律师大会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是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议对本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第七章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适用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本所执业律师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统一入账,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本所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六条本所的分配制度及债务承担方式,适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八章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七条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一)本所不足人,且在一个

8、月内未能补齐;(二)本所的财产不足一万元,且在一个月内未能补足;(三)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同意解散;(四)被依法撤销;(五)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第二十八条经合伙人会议解散或因违法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组有关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暂停执业,本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三十条本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部分依法或按约定确定归属。对于积累的财产,由各创收合伙律师享有,本所的财产剩余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第三十一条本所终止后,财务账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涉及的部分,以律师事务所章程为准。第三十三条本所适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手册的相关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生效。一律师事务所制定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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