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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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习权利第三章政府推进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促进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市民

2、终身学习的权利,推动市民终身学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终身学习涉及的各级各类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第六条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第二章学习权利第七条终身学

4、习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促进终身学习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八条市民有权选择终身学习的方向,自主开展各类适应社会发展和促进个体发展方面的学习。第九条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所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市民有权按照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安排,参加终身学习活动,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料。第十条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终身学习方面的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等群体的终身学习权益,为其提供帮助和

5、便利。第十一条市民按照规定开展终身学习,有权获得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第三章政府推进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涉及终身学习的经费标准。第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终身学习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利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优质学习资源,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捷多样的服务。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

6、据人口规模和学习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第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区培训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市民学校等社区教育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育设施、设备和人员。社区教育应当针对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卫生健康、家教家风、职业技能、科学文化、人文艺术、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扶持建设老年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加快现代化建设,将老年教育

7、场所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科学设置社区老年教育场所。老年教育应当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学习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融入数字社会。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镇(街道)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教育办学点,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老年大学。老年大学建设指导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终身学习专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

8、、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从专家、学者、教师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中遴选终身学习兼职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终身学习数字化建设,建立健全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学习资源,为市民提供专业、实时、便捷的学习服务。第二十一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等教育培训。园林和绿化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终身学习资源,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9、提供参观研习传统文化的公益服务。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提供职工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家庭教育、文学艺术教学、科学技术普及、残疾人教育等终身学习资源,开展终身学习活动。第二十三条鼓励终身学习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项目化、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机制,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受益覆盖面,优化终身学习服务。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终身学习知识,传播科学的终身学习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终身学习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终身学习宣传和

10、引导,协助做好终身学习促进相关工作,推动将终身学习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鼓励社区加强与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共建社区终身学习点,方便市民就近学习。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组织读书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理念、兴趣、习惯、方法,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下,为开展

11、终身学习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家庭应当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乐学善学的家庭学习氛围,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等活动。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第二十九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设立相应的图书馆、阅览室或者图书报刊架等,提供多种学习载体,开展经常性学习活动。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利。第三十条鼓励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等专业机构向市民宣传普及疾病防治、优生

12、优育、卫生健康、互助急救、防灾救灾、安全生产等知识,提供公益性的专业咨询服务。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向社区开放数字化学习资源及服务。引导和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所在社区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联合机制,参与社区教育,为市民开展有组织、多样化的学习服务。第三十二条社区教育机构、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提升基础能力建设水平,加强终身学习的理论研究、学习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全民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第三十三条老年大学、开放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学习资源和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学习点。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扩大优质老年教育资源供给。第三十四条鼓励

13、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终身学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个人注册成为志愿者,为终身学习活动提供专业志愿服务。第三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第五章保障促进第三十六条鼓励创新终身学习载体和形式,创建品牌学习活动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方式提供学习资源,开展团队学习、体验学习、在线学习,方便市民灵活自主学习。第三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三十八条鼓励开展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社区、学习型

14、家庭、学习型社团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第三十九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鼓励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制度。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可以通过与院校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鼓励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终身学习。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终身学习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终身学习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鼓励通过学分银行、学分记录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市民可以通过累积学习时间和课程考核等方式获得终身学习学分。第四十一条对在开展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教育履职评价。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终身学习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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