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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
2、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强化保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六条警务辅助力量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警
3、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统筹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相关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承担警务辅助人员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九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一)文书
4、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障、视频监控、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交通技术、警犬训导、无人机操控、新媒体管理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协助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二)协助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巡逻、检查、传唤、抓捕,维护秩序
5、、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四)协助对疑似醉酒人、吸毒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丧失辨认或者行为控制能力的人依法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五)协助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六)协助制作笔录、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财物;(七)协助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A)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九)协助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二)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
6、微交通事故;(三)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相关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三)独立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四)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七)审核案件;(A)保管、携带、使用武器;(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
7、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等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执行工作规范,遵守警务纪律和工作纪律规定;(四)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经省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
8、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由本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本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自行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八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
9、行端正;(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急需的专业技术、专门技能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六)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九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烈士或者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二)退役士兵;(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四)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
10、)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四)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六)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七)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A)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九)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招聘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
11、、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安机关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与拟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廉洁教育、保密教育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绩效、遵章守
12、纪、教育培训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管理、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续签或者解除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在人民警察指挥下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警务辅助人员因协助人
13、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实投诉、恶意炒作或者侮辱、诽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错误追究责任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警务辅助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是否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畅
14、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违法违纪或者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保障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总体薪酬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合理确定(不含五
15、险一金),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特殊、专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第三十四条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岗位风险,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为具有一定工作年限
16、,且年龄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提供转岗就业帮助。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7、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第四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省司法行政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