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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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茂南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逐年减少土地

2、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执行到位,至2019年,土地等级由原来的10级简并为5级。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8-13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L5-8元/平方米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执行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自20

3、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标准,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区税务局负责)(四)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自2

4、017年10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区税务局负责)(五)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落实全省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的政策。(区税务局负责)(六)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区税务局负责)(七)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

5、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茂南再投资项目,按项目对我区财政贡献比例,可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茂南鼓励类项目等。(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八)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九)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区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区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考虑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供给。

6、(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发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三旧”办负责)(十)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发统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

7、、区规划分局负责)(十二)完善土地续期机制。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且经有关单位评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负责)(十三)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区政府根据省、市奖励的土地专项指标,按各地制造业发展情况下达给各地。(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科经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

8、本(十四)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茂人社(2017)105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5%降到14%o(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茂人社(2016)5号),实施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我区从2018年7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

9、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5)163号),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六)继续执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号),按照我区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至0.5%的优惠政策。按照省、市的要求,探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在基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

10、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6)89号),继续执行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L1%、1.2%、L3%和1.4%o执行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1号),从2018年3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十八)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落实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政策,支持我区用户参与全省电力市场用电交易,提高我区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区科经局负责)(十九)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国家、省和市降低电

11、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o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实时更新调整到位。根据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18)1040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o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全

12、面清退临时接电费,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文件精神,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系统备用费。(区发统局、茂南供电局负责)(二十)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区政管办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区规划分局、茂南供电局负责)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二十一)贯彻执行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省属国有交通运输

13、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二十三)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执2012)64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范,查处的案件全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在执行粤府2018)79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区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步执行茂名市

14、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茂府办(2013)2号)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向省、市、区申请扶持资金。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十五)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行落实国家七部门出台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银发(2017)104号)。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领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

15、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引导我区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广东(茂名)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负责)(二十六)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区科经局、区金融办负责)(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实施意见(茂府(2015)62号)要求,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加强与茂名市再担保机构合作,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

16、担”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负责)(二十八)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落实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茂经信中小企(2017)10号),逐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持续推荐中小微企业加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池”,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规模,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十九)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争取1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市场监督局负责)七、降低企

17、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三十)严格贯彻落实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8)47号),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主要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压减至45个工作日。其中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创新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按照“一窗牵头、并联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办法进行项目审批。依托茂名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实现我区投资项目审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项目代码、统一服务入口、统一审批流转、统一信息共享”目标。(区发统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政管办负责)(三十一)简化区级权限工业

18、产品审批程序,改革区级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依规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区市场监督局负责)(三十二)推动符合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进入产业园,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于办理相关手续。(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区规划分局负责)(三十三)加快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财政管理的通知(粤财行2018)64号)及关于试运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通知的要求,待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推动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一律在网上中

19、介服务超市选取,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承接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超市。(区政管办、区编办、区发统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三十四)根据省、市的部署要求,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推动开展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区各有关单位,区编办负责)(三十五)配合省、市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建立广东省制造业大数据指数(MBI),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区科经局负责)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三十六)支持优化用地规划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时,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求,灵活确定工业、物流等产

20、业性用地功能、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区规划分局负责)(三十七)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经审核批准后,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区规划分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三十八)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执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

21、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科经局、区规划分局负责)(三十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四十)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四十一)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

22、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区房产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四十二)加大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财政局负责)(四十三)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范围,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依规为手续齐全的重点制造业企业土地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四十四)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区人社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四十五)设立产

23、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落实茂名市茂南区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茂南府办(2017)1号),加大财政对培育壮大工业主导产业扶持力度。至2020年,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重点支持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公共平台发展。(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四十六)加大对规模企业奖励力度。落实茂南府办(2017)1号要求,对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区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区政府奖励1万元。(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发统局负责)(四十七)继续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奖

24、励政策。落实茂南府办(2017)1号要求,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区政府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区政府奖励3万元。对获得茂名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区政府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以上多项称号的,只能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区财政局、区科经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农业局负责)(四十八)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优先支持。(区发统局、区科经局负责)(四十九)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支持,深化科技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开展

25、科技创新券补助,加快研发机构、研发平台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贯彻落实市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茂府(2016)83号)要求,对新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批准组建或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

26、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到2020年3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五十)设立技改项目专项资金。落实茂南府办(2017)1号文要求,至2020年,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技改专项资金80万元,通过股权投资、贴息、设备更新事后奖补和普惠性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项目;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区科经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统局负责)(五十一)拓宽技术改造资金来

27、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优惠利率。支持企业通过市场、股权交易平台及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融资。(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五十二)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区科经局、区发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环保)、区公资办、区市场监督局、区税务局负责)(五十三)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区科经局负责)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五十四)按照省、市的要求,对符合省、市、区产业政策、投资

28、额1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实行区直部门专员服务制,专员范围包括区发统、科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其中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由处级干部担任专员,5亿TO亿元项目由科级干部担任专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各园区管理办要参照区的做法,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各地领导挂钩服务。贯彻落实省、市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政策。(区发统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环保)、区农业局负责)(五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

29、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区发统局负责)(五十六)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区发统局、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五十七)统筹协调区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区教育局、区人社局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科经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并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己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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