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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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出入校门管理第一条人员出入校门应服从门卫管理,来访人员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有权对离校车辆或物品进行检查,运载物品的车辆须向门卫交验有关单位证明。第二条机动车辆一律凭学校保卫处签发的车辆出入证进出校园,校园门禁系统正式启用后,按门禁系统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同意,非本校车辆(含出租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第三条进入学校的校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

2、法、违纪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不得污染校园环境;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穿行校园。第二章校内交通管理第四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具体按照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五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和逆向行驶,严禁超载,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鸣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第六条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向行车、骑车打闹、带人下坡、并排占道、骑快车或在主干道上学骑自行车等,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自行车。第七条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及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第三章校内公共场所和文体活动

3、的治安管理第八条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大型集体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实行“谁主力、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并到保卫处备案,接受保卫处对活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必要时聘请公安保卫人员协助维护秩序。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张贴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具体参照大学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执行;禁止个人或组织私自在校园墙壁等地方乱贴乱画广告。校内出版物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煽动罢课、罢工等,如不听从劝阻者将移交公安处理。

4、第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娱乐场所或商业网点。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教育法相关规定,实行教育和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的活动和举行仪式,也不得利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灌输思想,发展信徒等;不得开设课或向学生灌输教义,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学校某些学科采用有内容的教材应经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带领学生参加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的活动;严禁“*”等其他邪教组织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校园内禁

5、止穿戴色彩的服饰;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不健康不文明的衣着和行为。第十三条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放养鸡鸭犬等家禽家畜。经批准在家属区饲养宠物的必须在家中豢养,禁止在公共场所遛放宠物。第十四条爱护公物,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树木、草地、消防器材等公共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第四章商业治安管理第十五条校园内商业网点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治安管理,依法经营,经营时间、地点、规模和范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门面出租人必须督促落实承租人的安全防范工作职责,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固定的商业门面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保卫处备案,禁止无照经营等违规违法活动。第十七条临时

6、性的经营摊点须经经营者所在单位审核并报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地点、时间和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学校招待所、培训中心和餐饮等服务场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灾害预警及事故处理工作。第五章学生公寓管理第十九条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保卫处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猜拳喊码、打球、喧闹、燃放鞭炮和饲养宠物等扰乱公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晚归的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公寓;遵守会客制度,外来人员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学生公寓不准私自留宿外人。第

7、二十二条严禁私接电源和违章用电;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烹煮食物和焚烧废弃物。具体按照大学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严禁损坏公寓的公共财物和安全设施;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第六章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根据市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符合出租要求的住户将住房出租他人的,必须遵守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其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教学、科研、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严禁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第二十六条实行“谁出租、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具体用人的部门必须在流动人口到校三日内向保

8、卫处申报、备案,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未按规定申报发生治安事件的要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具体用人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用工安全。第二十八条校内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接待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旅客身份证住宿登记制度,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学校所属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居住的所有人员。第三十条教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管理参照大学教工宿舍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参照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和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并参照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号)同时作废。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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