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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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第二章组

2、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校医院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各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危机干预工作中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第四条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各辅导员应积极抓好本班级学生心理危机

3、干预工作。第五条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组织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干预对象第六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第七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2 .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家庭

4、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意外怀孕或近期堕胎、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受辱、受惊吓、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 因学习、环境等方面严重适应不良以及就业压力特别大以至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 .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酗酒、赌博或其他不良生活习惯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5 .人格偏执、孤僻,人际关系不良,情绪长期低落,极度自卑或自感生活能力低下,性格内向或经济严重贫困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6 .有严重心理疾病(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痣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的学生;7 .既往有自杀未遂史、自伤行为或有亲属轻生的学生。

5、第八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L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QQ、微信、邮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等流露死亡念头者。8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9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四章预防教育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中心应配合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

6、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心理危机的各种表现,心理危机的诱发因素,自我伤害的言行预兆,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措施;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远大理想,培养积极达观的生活态度。第十条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方法和生涯规划等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应重视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一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

7、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二条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心理危机四级预警制。(一)一级预警:宿舍各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一般由寝室长担任。主要职责:接受心理培训,随时观察了解同学们的心理动态,发现需要心理援助的学生及时上报给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协助班级心理委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和谐融洽的宿舍心理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宿舍范围内开展朋辈心理辅导,给需要帮助的同学提供心理支持或推荐其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二)二级预警:班级各班设立心理委员,负责全班同学的心理健康工

8、作,与其他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一起,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促进自我成长;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护同学的隐私,切实维护同学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S)三级预警:学院各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心理健康指导教师、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重要情况,要在24小时之内向学院领导及学生工作处报告,及时对学生

9、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四)四级预警:学校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及时将预警名单反馈给各学院,同时不断收集各学院最新危机学生名单,录入学生心理危机汇总表,实行动态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配合各学院做好危机预警学生的预防与转化工作。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六章危机干预第十三条对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中心评估确定。第

10、十四条建立支持系统。各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第十五条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专业医院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

11、再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通知家长,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第十六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指导教师或辅导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报告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第十七条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室同学为

12、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S)经专业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安排人员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第十八条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

13、并立即报告所在院领导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如需送往精神专科医院,须征得家长同意),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三)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大型医院治疗;(四)中心负责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第七章后期跟踪第十九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相关管理办法

14、处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后,各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委员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定期向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危机过后

15、,中心应配合各学院对知情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其他相关学生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八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一)培训制度。中心应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培训。(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我伤害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事情发生和处理经过情况说明)建档且备份,并移交一份给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

16、学院亦应留档并将其详细材料报中心备案。(S)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应经学校指定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进行鉴定。(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五)交接制度。高危学生的辅导员更换,需做好交接工作。前任辅导员应以书面形式向接任者介绍该生情况,并签字确认。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全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学校会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

17、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三)各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情况进行分析,随时掌握心理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第二十七条学院与家长

18、联系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大学后勤集团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三公经费使用监督办法,结合后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第三条三公经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二)厉行节约的原则。(三)申报审批原则。(四)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健全管理制度。建立

19、健全后勤集团公务活动管理办法和公务活动用车管理办法等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强化制度约束力。第五条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和先行审批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和开支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六条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额。三公经费报销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标准、项目等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公函、审批表、派车单和接待清单等。第七条加强

20、审计监督。后勤集团将为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将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二级单位三公经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评价报告,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第八条加强监察监督。后勤集团成立三公经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各部门(中心)督导检查内容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接受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立三公经费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进行通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

21、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S)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五)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单位违反三公经费使用规定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S)其他对三公经费使用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党纪律处分条例、

22、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家具管理,更好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统一购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公共家具,合理使用,树立主人翁精神,重视家具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计划、审批与执行第四条家具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及实际需求而制定,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编报本单位年度家具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汇总。第五条家具计划的审批

23、。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家具购置经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全校家具分类购置计划,上报学校批准执行。家具购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配置家具,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情况,本着轻重缓急,保证重点的原则,给予审核落实。第六条家具计划的执行。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家具年度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当年计划须在年度内执行。第七条家具购置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办理。第三章购置验收与入帐第八条家具交付使用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要求对家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签署验收报告。第九条家具验收后,经办人员与

24、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到资产管理处下设的物资管理科共同办理家具入帐手续。第四章管理与维修第十条使用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家具的管理,要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与资产管理处物资管理科沟通,保证帐、物相符。第十一条家具的变动、调整必须经资产管理处物资管理科同意,及时办理调帐手续。第十二条各部门的家具均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学校家具据为已有,或将办公家具搬入宿舍和家中使用,不得随意拆改家具或改作他用。第十三条使用人员调离我校、离退休或单位变动时,应先办理家具变更手续后予以放行。闲置家具,使用部门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允许自行处置。第十四条办公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合的公用家具,应固定的放置在

25、房间里,不得擅自挪到其他地点。第十五条损坏、破损的家具,使用人应及时报修。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家具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赔。第五章报废与处置第十六条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质量问题,造成损坏难以修复的家具,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报废。第十七条家具报废时,使用单位需填写大学家具报废申请表,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报废、销帐手续,并由学校统一处置。第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家具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办公家具配备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兼职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

26、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上级有关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学校在教职工中聘请兼职监察员,在民主党派成员中聘请特邀监察员。第三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聘任条件(一)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拥护宪法。(二)具有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S)担任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四)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从事监督工作的能力。(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

27、正派,清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同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六)熟悉学校和本单位的情况。第四条兼职、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并反映学校、本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二)反映、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应由学校监察处受理的申诉。(三)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四)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五)协助本单位领导搞好廉政建设。经常听取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学校监察处或有关领导。(六)列席本单位的有关会议或参加相关工作(如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人才引进、转专业、推荐免试保送研究

28、生、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财务管理、奖金津贴发放等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以便了解情况,开展监察工作。(七)完成学校监察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监察任务。第五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二)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三)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获取有关文件、书刊和资料。(五)受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第六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义务(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二)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纪办事。(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

29、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四)遵守监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形象,未经监察处同意,不得以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第七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聘请程序(一)学校监察处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届聘请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人数,通知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人选。(二)兼职监察员的人选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特邀监察员的人选由学校委托党委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组织协商推荐。(S)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推荐人选征得被推荐人员的同意后报学校监察处。(四)兼职监察员、特邀监

30、察员的推荐人选经学校研究审定后予以聘请,由学校行文公布并颁发聘书。第八条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期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意,可以续聘。第九条学校监察处负责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一)负责与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保持经常联系,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二)组织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进行工作情况交流、文件传达、监察业务培训以及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等。(三)负责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转递的群众信访材料的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四)建立与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第十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兼职监察员、特邀监察员予以表扬。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兼职、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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