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林学院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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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院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

2、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贯彻落实XX市大学生安全教育行动计划,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学生的特点,把安全教育融入到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件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防患于未然。第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第六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的学习,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院全体

3、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的安全,要深入到学生当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第九条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情况时,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学校有权禁止经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认定可能出现自杀、自残及伤害他人行为的人员进入校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禁止入校人员自行承担。第十一条发现火灾、偷盗等事故或有疑似异常情况发生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保护好现场,积极支持、参与事故的预测、监控和处理。第十二条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禁止打架斗殴,杜绝酗酒和“黄、赌、毒”。第十三条禁止在

4、学生宿舍内燃烧纸屑或其它杂物;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灯、蜡烛等。禁止将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隐藏或使用。禁止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第十四条各系及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在无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允许夜不归宿。第十五条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学生不得互窜宿舍。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项事故发生,违者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八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课外活动,要经

5、过所在系部同意并安排好随队负责教师,报保卫处备案。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安全防御措施。第十九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严重失窃、失火等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严重的治安事件,要及时报警

6、,学院保卫处要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系部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处、保卫处、分管领导,沟通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规章制度或不按活动要求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公安部门。第二十

7、五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学院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第二十八条经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第二十九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医院等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退学手续。第三十条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等

8、费用;其他类型的学生伤害,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上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三十二条校园突发事件参照XX农林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学院保卫处、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全院性的学生安全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主管全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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