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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职业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创新、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
2、、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吸收具备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代表参加。(一)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至21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任教授占有较大比例。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
3、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第六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学术委员会保证人员结构组成具有学科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推荐与充分协商、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依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连任期限。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到3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
4、务,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到3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运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专门委员会遇到重大决策或议而不决的学术事务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可以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能与职责,成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承担本学院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须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
5、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下属机构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发展规划;(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实施等;(三)评定重大学术奖
6、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重要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四)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五)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六)审议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规程;(七)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
7、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校章程或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评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
8、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励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咨询校学术委员会,听取相关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
9、举报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调查情况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其他处理建议。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校学术委员
10、会也可以授权专门机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
11、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结结论。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第二十二条本规程适应于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确定的原则制定各自的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订后的章程须经2/3及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报校长签发后方可实施。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章程、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