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橡胶塑料及其制品进出口税则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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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橡胶塑料及其制品进出口税则注释总注释类注一:本注释是关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属于第七类的货品的归类问题;并仅适用于其各组分准备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产品的配套货品。这类配套货品只要其组分符合本类注释一(一)至(三)款的条件,则应按其混合后的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必须注意,本类注释一不包括虽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而成,其部分或全部组分也属于第七类范围以内,但在使用时却是相继加入而不是预先混合的货品。这些货品如属零售包装,应按归类总规则(一般按规则三(二)归类;如属非零售包装,则按各单独成分分别归类。类注二:品目39.18的货品(塑料地衣品或糊墙品)及品目

2、39.19的货品(胶粘塑料板等),即使以所印的花纹、字符或图画为其主要用途,仍归入上述品目而不归入第四十九章。但所有其他本类所列的塑料或橡胶货品,如以所印花纹、字画作为主要用途,塑料或橡胶仅作为印刷品的载体的,均应归入第四十九章。注释: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嘉宇区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以一起使用的;(二)一起报验的;以及(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二、除品目39.18或39.19的货品外,印有花纹、文字、图画的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如果所印花纹、字画作为其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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