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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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和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分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先进舍务学院和先进文明寝室。第三条奖励原则和方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项奖金通过适当降低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筹集。第四条奖学金评选

2、办法(一)专业奖学金: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参评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1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年级在籍人数5%的比例评定,金额600元。评定条件如下:(1)学生学期累计平均绩点成绩在班级的前10%;(2)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良好以上。2 .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年级在籍人数10%的比例评定,金额400元。评定条件如下:(1)学生学期累计平均绩点成绩在班级的前20%;(2)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良好以上。3,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年级在籍人数85%的比例评定,金额200元。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发或不参评专业奖学金:(1)受处分的,按所受处分的影响期减发相应数额的专业奖学金。(2)期末考试因事、病缓考的,

3、不参评一、二等专业奖学金。(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评专业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奖学金:L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参评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2.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的5%、10%、20%评定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分别为600、400、200元。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和获奖资格,参照本办法中专业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单项奖类别及评选办法(一)优秀学生干部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的比例(被评为先进学生会的学院人数增加1-2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1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学生守

4、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2 .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3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二)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分子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的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分子”称号,发给纪念奖品和获奖证书。评定条件如下:1 .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学生守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2 .积极参加和组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突出。(S)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年级在籍人数7%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所

5、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级的可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1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学生守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2 .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即体育达标。3 .每学年两学期均获得一等或二等奖学金(非教师教育专业包括三等奖学金)。(四)优秀学生标兵每学年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标兵,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学校组成大学生典型事迹报告团,每年9月份为新生开展巡回报告。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内各类学生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优秀学生标兵类型包括: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科技创新标兵和

6、自强自立标兵。评定条件如下:L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4 .具体条件:(1)学习标兵:党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并获得国家或省奖、助学金;通过国家外语六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2)学生干部标兵: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通过国家外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曾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3)科技创新标兵:热爱所学专业

7、,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积极参加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精神;在省级以上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两篇专业学术论文。(4)自强自立标兵: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学校自强奖学金;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顽强的毅力,能够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有突出事迹,充分体现“自强自立”精神。(五)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毕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L获一、二

8、等专业奖学金(非教师教育专业包括三等奖学金)6次或6次以上。2 .毕业实习优秀(根据专业特点可适当放宽条件)。3 .毕业论文良好以上。4 .能获得学士学位。(六)其他单项奖的评选和奖励,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评定。第六条先进班级评选办法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全校班级数的10%左右,由所在学院上报先进班级事迹材料,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授予先进班级称号,发给奖金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一)评定条件:L全班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发生。2 .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有良好的学风,班级集体学习成绩突出(60%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良)。3 .班级领导集体团结一致、凝聚力强,班级工作有显著成绩。4 .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职业技能训练,班级好人好事多。(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先进班级:L班级出现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5 .班级无文明寝室、文明教室。6 .校、院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第七条“先进舍务学院”和“先进文明寝室”评选由舍务管理办公室评定。第八条被评为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的,除省里给予奖励外,学校要通报全校并给予一定奖励。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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