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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条例所指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教育为主与处分为辅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适当。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
2、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或学年度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二)享受奖学金的,从受纪律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调查工作的。(三)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但能够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
3、、单位调查的。(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纪律处分,第二次违纪的。(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七)违纪群体中的策划或组织者。(A)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的。第三章纪律处分细则第九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处罚法,性质恶劣的。(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违反考勤请
4、假制度的,按每天8学时计,给予以下处理:(一)学生未请假累计2-3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学生未请假累计4-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学生未请假累计7-9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学生未请假累计10-13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学生在校未请假连续14天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同时严重扰乱学校教学与管理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理。(六)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14天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没有继续在校学习的意愿的;或者不知去向的,均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
5、参加考试的,均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均以零分记,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考1门课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考2-3门课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考4-5门课程的,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四)一学年内,累计旷考6-7门课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年内,累计旷考8门及以上课程的,予以劝退,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一)携带通信工具、电子存储器、记忆录放等设备或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后经提醒仍未按指定位置存放的
6、。(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坐参加考试,并且不听监考教师的安排调整座位的。(四)在课桌内或抽屉内存放书本、笔记本等,经提醒后仍未主动按指定位置存放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撕毁的。(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A)干扰考场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经监考教师劝阻无效的。(九)污染考场环境,经监考老师提醒仍不悔改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
7、成绩,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根据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利用通讯、电子设备或其他工具传递试题答案的。(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五)以传接等方式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六)其他作弊行为的。第十四条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结业处理。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校内考试累计作弊两次或国考、市考作弊一次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
8、应的纪律处分:(一)就寝晚归,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未经许可,擅自留宿他人的,或带非本楼人员进出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男女生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三)未经许可,擅自在校外居(租)住的,给予记过处分;两次擅自校外居(租)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未经许可,在公寓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除没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燃烧纸屑、
9、熄灯就寝后点蜡烛的,给予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六)在宿舍内使用禁用物品或不按要求使用限用物品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除没收违禁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A)在宿舍内偷用、盗用卫生间照明电或空调电的,除没收盗电器材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九)未按公寓正常作息时间就寝,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经劝阻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情
10、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十)进入公寓不刷卡或未主动出示证件,不听从公寓管理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公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十一)锁楼后未经允许执意外出的,经公寓管理人员劝阻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打架斗殴者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辱骂、殴打教育管理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的,或煽动或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S)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为他
11、人助威的,致使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校内聚众(三人以上)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持械打架斗殴的,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六)为打架斗殴事件的查处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凡打人致轻伤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一次偷窃数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一次偷窃数额在500元及以上,或作案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诈骗集体
12、或私人财物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一次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一次作案金额在500元及以上,或作案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二)金额在500元及以上,IOOO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金额在IoOO元及以上,或两次实施破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
13、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二)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三)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四)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五)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
14、)片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六)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七)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在校园内吸烟(指定场所除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二)学生酗酒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聚众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园公共场合,如教室、实验室、实习地、餐厅、公寓等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15、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传看内容淫秽的影视片、光碟、照片、小说、报刊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七)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凡编造虚假假条、假处方等,或是涂改、伪造、转借奖励证书、毕业证、自考证、学生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6、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九)参与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上交公安机关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十)未经允许,私自到河流、湖泊、水塘等场所游泳的、玩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十一)未经允许,私自翻越、攀爬围墙、铁丝网、公寓楼体等设施、建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十二)扰乱社会治安,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一)博雅学院原则上负责全校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二)留校察看或以上的纪律处分,博雅学院会签后报批发文。第二十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纪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
17、保卫部、教务部或公寓办等处分单位审核发文,并报博雅学院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由处分单位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博雅学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由处分单位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博雅学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一)调查取证学生违纪,确属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二级学院、保卫部、教务部或公寓办等处分单位负责调查取证,认定违纪事实。(二)公示处分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S)召开办公会处分单位召开办公会,讨论并研究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形成决议。(四)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并让受处分
18、学生签字。该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处分单位说明原因并代签。(五)处分单位审核发文给予学生记过或以下纪律处分的,由处分单位审核发文,并报博雅学院备案。(六)报主管部门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以上纪律处分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公示、教育学生的记录、学生的书面检查(开除学籍除外)、学生在校期间曾受过的处分文件等。(七)学校审核主管部门召开办公会,审核学生纪律处分材料,讨论研究纪律处分等级,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自动退学和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决议后正式发文。(A)送达凡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学生处分送达书送
19、达学生本人,学生签收。学生不在校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并保留好邮寄原始凭证备查。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第五章处分期限、延期与解除第二十七条各类处分期限:(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没有处分期限。(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第二十八条纪律处分的解除与延期(一)学生纪律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可解除处分。(二)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其他违纪行为的,期满后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三)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从重处罚的,可予以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但以延长一次为限。第二十九
20、条解除处分的管理权限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由发文单位负责,其中,记过或以下的处分解除由处分单位负责,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解除由学校负责。第三十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一)书面申请学生提交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不能代写代签。(二)处分单位签署意见处分单位有关负责人与申请学生谈话交流,并根据申请学生的平时表现在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召开民主评议会处分单位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本班学生参加的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民主评议表。(四)召开办公会研究处分单位召开办公会,讨论研究学生的解除申请,同意解除处分的,填写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五
21、)审核发文对记过或以下的纪律处分,由处分单位审核发文予以解除,并报博雅学院备案。(六)上报主管部门对留校察看或以上的纪律处分,报博雅学院审核。审核材料包括: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民主评议表、XX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学生在校期间曾受过的处分文件等。(七)学校审核主管部门召开办公会,审核学生纪律处分材料,讨论形成解除处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发文;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和自动退学处理的解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决议后发文。(八)送达学生纪律处分解除之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解除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签收。学生不在校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并保留好邮寄原始凭证备查。第
22、三十一条处分延期的程序参照第二十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离校时,处分仍未解除的,存入学生档案,毕业生证书照发。第六章申诉处理第三十三条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有关部门和处分单位不得因学生的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第三十四条受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照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若本人申请,学校(院)可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不能及时返校的学生,可委托二级学院或其他学生代办。第三十八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延期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完整建档,并根据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博雅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条例于201X年7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