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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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需求导向,便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标准先行,分类推进。制定完善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

2、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主体负责,社会参与。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是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设置标准等。指导督促本市医疗

3、卫生机构做好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文明办从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高度,加强统筹,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落实本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指导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商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购物中心、百货商场母婴友好环境优化行动指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母婴友好”商场优秀案例宣传

4、。交通部门负责指导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及移动空间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引导有条件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优先设置母婴设施。负责指导公共文化场馆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公园母婴设施、第三卫生间和公厕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会组织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设施,推进以“爱心妈咪小屋”为品牌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妇联组织加强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知晓率。民航部门负责指导各机场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铁路部

5、门负责指导铁路车站以及铁路移动空间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条(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包括以下三类:(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第六条(母婴设施设置场所)下列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二)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三)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四)文化、体育活动等场馆

6、;(五)景区、公园、园林、游乐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或者办事场所;(七)其他需要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者厕所替代母婴室。火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因地制宜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第七条(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母婴室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和婴儿车出入的位置;设在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当有直达电梯可以到达。(二

7、)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母婴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点位,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S)母婴室应当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因场地限制等因素影响,哺乳设施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布置且互不干扰,防止卫生间内空气流通至哺乳区。(四)母婴室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五)母婴室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室内应当配备座椅、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冷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或橱柜、安全电源插座、带盖垃圾桶、呼叫设备等,并根据情况配置空调、婴儿护理用品自助销售机等。(六)母婴室建造装饰材料和设施物品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内设家具应当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

8、室内灯光柔和明亮,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避免直射婴幼儿眼睛。(七)母婴室装饰色调应当清新明快,可根据实际,张贴婴幼儿照护、母乳喂养等科普知识宣传品,营造温馨舒适的氛围。(八)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在母婴室内划分哺乳区、休息区、儿童活动区等不同的功能区域,设置无障碍设施、无线网络覆盖等。(九)母婴室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八条(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公共场所母婴室应当使用规定的标识。在公共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导向指示标识。设有多个独立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每个母婴室的入口处明确指引场所内其他母婴室的位置和距离。第九条(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的管

9、理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母婴室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室日常管理和维护。(二)母婴室内所有设施、设备和用品的进出都应当登记备案。(S)母婴室开放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公共场所营业时间一致。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应当向服务对象免费开放,不得收取押金,管理方不得为母婴室上锁。(四)在母婴室门口醒目位置应当张贴“母婴室使用指南”,明确告知母婴室的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和使用规范等,引导市民爱护母婴室,遵守母婴室使用规范。(五)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母婴室。第十条(母婴室紧急预案)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当在原安保系统中加入母婴室应急响应机制,紧急呼叫按钮连接至客服中心、安保中心以及服务

10、人员。使用母婴室的市民出现身体不适时,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其获取医疗帮助或现场援助。无人值守的母婴室,需在明显区域张贴应急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第十一条(第三卫生间婴幼儿护理设施管理)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婴幼儿护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有关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执行。第十二条(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设置及管理)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的设置及管理维护,按照市总工会爱心妈咪小屋设置及管理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

11、照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登记制度,做好个案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第十四条(星级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定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文明办等制定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总工会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12018)5号)同时废止。关于制定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3

12、年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华东民航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务,有利于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也是上海超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目标任

13、务,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文件精神,2018年6月,原市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要求,提出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全市母婴经常逗留的重点场所已基本建立了母婴设施。根据2020年底统计数据,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已建母婴设施1378个,是2017年的2.45倍;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4298家,是2017年的1.95倍。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

1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同年我市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母婴设施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需求,迫切需要在原有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办法O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紧急预案等。(一

15、)关于基本原则。一是需求导向,便民利民。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二是标准先行,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三是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四是主体负责,社会参与。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二)关于部门责任。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相关

16、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文明办、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交通、文化旅游、绿化市容、体育、工会、妇联、民航、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导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关于母婴设施类型。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四)关于母婴设施设置场所。办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

17、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此外,办法对母婴室设置要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管理维护、紧急预案等方面做出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五)关于母婴设施信息登记。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登记制度,做好个案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六)关于母婴设施星级评定。为了调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活动。(七)关于母婴设施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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