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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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9日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顺利承接和开展省政府委托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号)及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

2、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总体部署,以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为中心,按照省政府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委托职权的承接工作,确保在履行受托职权过程中,能够“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原则。落实省政府将省级审批工作重心下移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深入

3、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依据明确的实施范围和受托职权开展工作。(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谁审批谁负责”管理机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承担受委托机关履行委托职责的相应责任。(四)坚持统一规范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批(审核)行为,明确办理条件、组卷清单、报批流程和审批(审核)标准,省市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规范化模式。三、受托职权(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政府委托给市政府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

4、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哈尔滨中心城区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的审核职权,由省政府委托给所在市政府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三)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哈尔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四、权责与义务(一)市政府责任。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政府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信息公开

5、申请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承担省政府委托的出庭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负责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市资源规划局全面履行委托的审批(审核)职责。负责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按照规定负责将用地审批(审核)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具体承办因行使委托用地审批(审核)职权

6、引起的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工作,负责准备被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提出书面答复、答辩意见;负责指导全市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及审批(审核)工作;负责管理“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空白文头纸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用章(02)”。(三)财政部门责任。保障全市省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为顺利承接实施委托职权创造条件;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四)区县(市)政府责任。负责组织征地报批前的土地及地上物调查、确认等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按要求组织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准备信息公开申请、被

7、申请复议、被诉讼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等材料;因报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五、组织机构成立哈尔滨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承接和实施工作。组长:市长副组长: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分管农业工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资源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受托开展省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六、实施流程(一)城市批次、实施方案用地审批(审核)。1 .预公告阶段。

8、各区县(市)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2 .征地调查阶段。区县(市)政府组织在拟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拟征土地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测量、调查等工作,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物所有权人确认后,由有勘测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拟征土地勘测调查成果。3 .听证阶段。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依据拟征土地涉及的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4 .组卷阶段。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根据勘测调查成果拟定土地转征工作方案,并将工作

9、方案、相应图件上传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鉴于管理平台采用规则包和数字包运行系统,对技术性、准确性要求较高,各区县(市)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打包组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会审补正率。5 .审查阶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会审要求组织内部会审,限定5个工作日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由区县(市)政府组织承办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对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允许进行第二次补正,仍未按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将自动作退件处理。6 .缴费阶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新增建设用地

10、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缴纳工作。7 .签批阶段。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作方案、勘测调查成果、会审意见、缴费票据、代拟批复等材料组卷呈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请市长审批(审核),完成市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一次性审批(审核)。8 .下发批复。市政府审批(审核)后,分别下发市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批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或审核同意的中心城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

11、件”文头纸,按“黑政土(02)(年份)第*号”统一编号,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02)”。(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文头纸,按“黑自然资预审字(02)(年份)*号”统一编号,加盖“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预审专用章(02)”。七、其他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省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并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省管用地审批事项的组卷上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工作运行

12、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反馈和业务培训。建立市、区县(市)沟通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省管用地审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对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推动审批制度改革能力和用地保障服务水平。(三)强化责任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在实施履行受托职权工作中,要建立内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办部门分工负责机制;要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调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强化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严控“批而未用”等现象发生。每季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全市受托审批(审核)职责实施情况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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