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收入分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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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入分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收入管理,推进校系二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系一级的财权和有关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收入分配基本原则:保民生、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第三条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学校各教学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各类具备收费权的培训、函授、鉴定等所取得的收入。第五条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所

2、取得的收入实行统筹管理,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合理分配。第六条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由财务处根据项目用途专项分配。第七条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各类具备收费权的培训、函授、鉴定所取得的收入实行层次管理,所有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分配。第八条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转移收入。第九条创收收入中的校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补充办学经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奖励、津贴。第三章收入审批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校的相关制度向业务主管部门报批各类收费项目,并负责公示。学校有关部门及教学系要主动申报并提

3、供依据。要依法收费,并提供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收费票据。第十一条除上级部门和同级财政下拨的正常收入外,各单位所取得的收入需先提供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经财务处审核并开具收款收据后,上交学校账户。第四章收入分配第十二条国家统招学历教育收入分配比例:1、教学经费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不含专项)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必须大于等于13%,生均年教学经费必须大于等于1200元(其中安排系基本教学维持经费、实践教学经费按各系实际学费收入比例计算,本科生中的文科按学费收入的12%、理工科及术科按学费收入的14%划拨。专科生中的文科按学费收入的7%、理工科及术科按学费收入的8%划拨),随着政策

4、的变化和学校的发展,经校领导集体决议可适当调整分配比例。2、学生经费支出占当年预算学费收入的15%至20%,根据学校的实际财力具体安排。第十三条各类办班创收收入分配比例:1、各系自办各类本、专科学历、非学历教育所取得的收入,30%归学校统筹、70%归主办单位;2、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鉴定费扣除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费用后的收入,其中10%归学校统筹、90%归主办单位。所取得的培训费收入,其中10%归学校统筹、90%归培训单位;3、与校外机构联合办学所取得的收入,其中30%归学校统筹、70%归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成本支出和单位事业发展,节余部分可用于超工作量补贴或奖励性开支。各主办

5、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经费分配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分配比例:1、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到位资金的95%为项目承担课题组用于项目开支,5%为科研管理费(课题下达单位明确规定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的除外);2、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到位资金的97%为项目承担课题组用于项目开支,3%为科研管理费;3、职务成果转让或转化收入,到位经费的20%归学校统筹、10%归课题组或个人所在单位统筹、70%归课题组或个人,归课题组的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沆第十五条出租学校的资产、资源、场所、设备设施等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

6、学校。第十六条各类社会考试所收取的报名费全额上缴学校。考务开支在所收取的报名收入总额的规定额度内开支,结余部分归学校统筹。第十七条图书、书刊遗失理赔金、借书证补办费等,由图书馆代收后,全额上缴学校。第十八条学报收取的版面费、审稿费、广告费以及相关费用由学报代收后,全额上缴学校。第十九条学生宿舍的各类损坏理赔费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代收后,全额上缴学校。第二十条学校代收代扣有关费用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服务所得返还款或专项补贴,全额计入学校收入,采用一事一议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返还部分经费给相关部门统筹使用。第五章收入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增强透明度,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各单位不得私自截留或隐瞒不报。年终各单位必须将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公布,接受本单位教职工及学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未在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相关或相近的收入分配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分配。第二十三条未列入本分配规则的其他收入,除另有文件规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无法参照的情况下由校长办公会议另行议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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