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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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

2、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直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实施奖励;分局负责具体查处上述案件的,由分局实施奖励。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局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辖区分局实施奖励。分局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确定。对于举报跨地市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明确由我市负责的,则由涉案辖区分局实施奖励。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由事发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第四条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

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

4、可获得奖励。第五条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

5、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分局查实的,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下同,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

6、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同一案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办理领奖手续;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

7、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第九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并填写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同时,制作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举报奖励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由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写衢州市生

8、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3)。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作出奖励决定的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第十条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和相关资料办理领奖手续。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将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举报人。本人办理领奖手续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等,经核查属实,并由经办人员和举报人签名确认。委托他人办理领奖手续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及书面委托材料等,经核查属实,并由经办人员和受委托人签名确认。

9、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举报奖励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不签收奖励通知书、拒不签名确认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市局、智造新城分局实施奖励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其他分局实施奖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

10、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应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

11、则执行;也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衢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衢环举报奖励()号举报人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举报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举报反映情况奖励理由及依据拟奖励金额承办人签名案件承办部门申报意见经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注:本审批表由承办部门填写,原件留存于财务账,案件承办部门和信访办

12、理部门各留存复印件1份。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衢环举报奖励()号你(单位)于年月一日举报的已由我局依法处理,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本通知书、本人银行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到领取奖金。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本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感谢你(单位)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举报人举报件编号终止奖励原因()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案件承办部门意见经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财务部门意见经办人员:负责人:年月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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