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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第三条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
2、用管理等环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S)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
3、标准体系。(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职责。(一)研究制定区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
4、社会公开工作。(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A)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八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九条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估。事
5、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第十二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
6、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区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一)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
7、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二)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批复下达。区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区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第十五条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第五章绩效运行
8、监控管理第十六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十七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选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
9、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条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应结合部门整体绩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推进。(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自评范围包括区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区本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绩效
10、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区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绩效自评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S)部门重点评价。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区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
11、以通报。第二十二条财政重点评价。区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区直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四条绩效结
12、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五条反馈整改。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第二十六条与预算挂钩。区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区域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13、。区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区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向区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结果向区人大报送工作,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区人大。第二十九条明确责任约束。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