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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单位未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活动、劳务派遣活动的情况承诺书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我单位XX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成立于X年X月X日,位于XX,公司经营范围为XX,现有员工X人。本单位在2022年疫情期间按月参保人数分别为:2022年1月人;2022年2月人;2022年3月人;2022年4月人;2022年5月人;2022年6月人;2022年7月人;2022年8月人;2022年9月人;2022年10月人;2022年月人;2022年12月人。说明:L2022年前已成立单位,填写2022年1至4月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2.2022年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我市发生中高风险当月实际用工人员名单;即
2、:(1)2022年1-3月份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3月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2) 2022年4-7月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7月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3) 2022年7月后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的实际用工人员名单。本公司郑重承诺未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活动、劳务派遣活动,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均为我单位实际用工人员。若存在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情形,将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补助的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退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本单位已知悉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