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机构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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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养老机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街道或社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并经注册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机构。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暂行办法外,还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它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

2、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区域,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并满足老年人养老生活需要。街道、社区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在300平方米以上。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第七条街道、社区要积极整合辖区文体站、卫生服务站、劳动服务站、文体活动室、老年协会、老年大学、阳光家园等公共服务资源,联合多方力量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所和厨房,并

3、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配置服务内容。第九条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有桌椅及饮用水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第十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第十一条图书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有条件的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提供书画、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第十二条日间照料室应配有一定数量的日间托老床位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等。第十三条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使

4、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四条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第十五条室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适合辖区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第十六条厨房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厨房和餐厅相对分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电话、饮水、空调等内部的设施和设备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等,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辖

5、区内的空巢、高龄、单亲以及其他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无偿和低偿相结合的服务原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分为居站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居站服务主要是基于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午间膳食等服务,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老年教育全面化、日间照料社区化和医疗保障及时化;上门服务主要是面向家庭层面,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实现空巢老人监护化、个性服务菜单化、困难老人保障化和关爱服务均等化。同时,可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共性服务。第二十条日间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

6、、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包括助餐、助洁、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第二十一条休闲娱乐服务:主要是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各项文娱活动。第二十二条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的居家托管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第二十三条家政服务: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特殊服务要求,联系专业的家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送餐、保洁、购物等服务。第二十四条医疗康复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健康咨询服务,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等。第二十五条精神慰藉服务:主要是通过聊天、谈心等方式,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

7、除其情感孤独和心里障碍等。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服务:主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老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要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库,构建老年人紧急救援、救助系统,开展个性化为老服务,各种服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等资料应齐全合格。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固定服务对象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注明服务机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服务对象姓名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托管老人的意外责任等内容,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应办理卫生、消防,房屋安全鉴定等

8、许可证以及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第三十条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区XX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区XX街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匾牌一般采用红底白字悬挂式,其字体为550号黑体。第三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由街道、社区直接负责,其运行模式可采取由服务对象组织成立“自治管理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或由街道、社区委托中介组织实行会员制进行管理,区民政局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各项管理制度应上墙张贴。有条件的机构应采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运营风险,遇重大问

9、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进行补贴,对有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6万元;对无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4万元;对年检合格且运营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健全财务制度、账目清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各种服务记录和管理台帐资料齐全、合格。对“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低保的独

10、居老人或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等享受政府居家养老补贴老人,应建立专门的评估资料和服务档案,在对其提供服务后,及时如实填写相关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第三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新型社会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各项优惠政策。第五章服务队伍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按照能满足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需求配比。第三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从本区“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户以及长期失业人员中选聘,也可由辖区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相关人

11、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健康的身体和从事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第三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使用和考核奖惩等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档案。第三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等为老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I。培训要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尊老助老、亲情助老、爱心助老、善心助老、耐心助老和技能助老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助老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第四十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挖掘、整合辖区及辖区附近的诸如医生、教师、律师、个体商户、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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