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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和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公示并更新本地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
2、能培训,督促诚实守信经营,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数据交换,加快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落地落实。第四条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3、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省份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坚持通盘谋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第七条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并在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技术创新、质量信誉、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具体创建条件和标准参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第八条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
4、站,应当按照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交示范站遴选申请材料。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通过审核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遴选和授牌过程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示范站应当亮明身份、挂牌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示范站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强化专业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
5、期对示范站的汽车维护(维修)数据上传、承修车辆复检合格率、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维修、过度维修、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情形,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多、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工作会商、信息通报和联合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相关争议和示范站
6、建设管理、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总结示范站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打造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展示窗口,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支撑汽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1基本条件1.1 经营条件(1)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并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汽车维修经营备案。(2)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1.2 技术能力(1)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
7、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要求,具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等作业指导书。(2)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o1.3 质量信誉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质量的有责用户投诉。2人员配备示范站相关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2.1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5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3年以上经验;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
8、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相关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及时解决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2.2 维修检测人员维修检测人员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3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2年以上经验;至少有2人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完成汽车排放性能维修作业。2.3 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应熟悉汽车排放检验、诊断与维修作业规范,掌握汽车
9、排放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技术,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与相关设备。3设施设备配置3.1 专用工位(1)示范站维修车间内应设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专用工位,并悬挂专用工位指示牌。(2)示范站的专用工位数量和面积应与承修车型、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3.2 检测设备示范站原则上应当配备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排放检测设备,具体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或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规定,并采用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汽车排放检验方法开展汽车污染物排放检验。3.3 专用维修设备(1)
10、示范站应配备与承修车型、业务量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状况完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用设备。(2)示范站承修汽油车的,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数量、功能及技术要求应满足表1要求。表1示范站主要维修设备配备及技术要求序号设备名称技术要求1红外线测温仪符合工作用辐射温度计(JJG856)的检定要求2烟雾检漏仪汽车电瓶电压供电,内置空压机,输出流量AlOLmin,输出压力AIOPSi3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采用超声波清洗,具有均匀性、雾化性、密封性4工业内窥镜符合工业内窥镜(JB/T11130)的要求5积碳清除设备免拆清洗,清洗结果不应破坏汽车其它部件的功能(3)示范站承修柴油车的,
11、可不配备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但应当配备DPF清洗设备(柴油机微粒过滤器)。4信息化应用4.1 系统功能(1)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经营服务,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汽车排放检测和维修数据的交换与共享。(2)信息化系统应具备维修服务预约及评价、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功能,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4.2 数据传输超标排放汽车经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示范站应及时将维修结算清单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传输应符合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JT/T1132.2)规定项目的要求。4.3 数据存储示范站应妥善存储汽车排放维修数据。其中,电子记录
12、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作业流程(1)示范站作业流程应涵盖“车辆进站一查阅信息一车辆检查一故障诊断一制定方案一实施维修一竣工检验一出具结算清单一上传维修信息车辆出站”等,具体如图1所示。车辆进站查阅排放检验结果数据车辆检查车辆故障诊断,分析超标原因完成诊断报告,制定维修方案实施车辆维修出具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传维修(维护)信息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车辆出站图1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2)示范站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a)严格车辆检查维修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承修车辆检查项目流程,重点检查机油、空气滤清器、进气管路、排气管路、真空管路、
13、仪表盘故障警告灯等。b)严格竣工检验质量检验员应严格按规定开展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重新进入车辆检查、故障诊断和车辆维修环节。c)严格数据上传车辆出站前,应确保已将维护(维修)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6管理制度6.1 安全生产制度6.1.1 安全生产责任制(1)示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制定并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6.1.2 安全知识培训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6.1.3 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应制定所配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等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上墙或以其他方式明示。6.1.4 危险品存储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的使用和存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6.1.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制定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开展应急
15、演练。6.2 环境保护制度6.2.1 制度台账管理应建立与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相匹配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设备运行维护、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台账。6.2.2 污染防治设施(1)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地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要求,在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设置异味和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防止影响周边环境。(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其废弃储存、转移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配置废矿物油
16、、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6.2.3 环保材料应用应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保材料应用推广工作部署和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设施、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展维护(维修)作业。鼓励减量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材料。6.3 质量管理制度6.3.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示范站应健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建立并严格落实维修前检验诊断、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承修车辆维护(维修)作业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维修质量
17、保证期要求。6.3.2 实施科学诊断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车载自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修。6.3.3 加强配件质量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维修配件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可追溯的配件。6.4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应针对诊断、维修等设施设备制定管理维护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妥善保管设备设施维护记录。(2)依据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细化设施设备使用操作规程。(3)加强设施设备检定核查,确保所使用的计量设备、器具及标准物质等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7标志标识经遴选确
18、定的示范站应使用统一标志牌(具体式样见图2),亮明身份、挂牌经营。420mm297mm安全空间190mma安全空间236mm安全空间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安全空间制作辅助示意图:按照营业执照尺寸42Omm*297mm制作示意;印刷色值(CMYK):90309530o图2示范站标志牌制作辅助示意图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
19、内容,现就办法和指南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和指南制定背景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统筹车、油、路治理,有效防治公路运输大气污染。11部门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示范站。目前,我国I/M制度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和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进一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和
20、引领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加快促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实施,有效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办法和指南的关系办法和指南配套使用、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办法从管理层面规定了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南从技术层面明晰了示范站建设应达到的具体条件,如基本条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应用、作业流程、管理制度等。三、办法的主要内容L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以及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2 .工作基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I/M制度落地
21、落实落细,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3 .工作原则。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示范站建设,不得强制无意愿创建示范站的汽车维修企业配备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专业设备。4 .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5 .工作节奏。统筹考虑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科学把握工作节奏
22、,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l%06 .工作程序。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程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7 .能力提升。示范站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强化专业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8 .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示
23、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群众投诉多、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撤销示范站称号。四、指南的主要内容L基本条件。示范站应达到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相关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的有责投诉。9 .人员配备。示范站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
24、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技术负责人、维修检测人员、质量检验员等还应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以满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需要。10 设施设备配置。明确了专用工位、检测设备和专用维修设备等的具体要求,便于快速诊断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恢复功能。11 信息化应用0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运营服务,系统功能、数据传输和数据存储等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12 作业流程。示范站应按照统一流程进行作业,防止随意调减作业程序影响汽车排放维修服务质量。同时,指南明确了严格车辆检查、竣工验收和数据上传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13 管理制度。示范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要求,以更好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的作用。14 标志标识。指南统一了示范站标志牌的式样,一方面方便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另一方面便于加强社会监督,推动示范站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车主提供更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