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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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高校教师。高校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二、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2、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三、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四、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S)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

3、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项,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七)违背科研诚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A)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

4、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继续教育、评奖评优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

5、不得少于24个月。(二)情节较重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S)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违反师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师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违反师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给予清退或上缴。六、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

6、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S)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九、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十、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十一、各校依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十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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