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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按照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人,副1至3人,委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1人,副1-2人,委员5-9人,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
2、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英语类专业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类学生(分普通类、艺体类两类)在全国大学英语(含
3、小语种)四级考试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划设的合格分数线。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二)在毕业前,外语水平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者。(三)必修课按平均分计算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平均分者,或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不含2)者,或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未撤销者。(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刑事处罚者。(六)在校期间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第八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4、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因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款其中之一而影响其学位授予的学生,若在校期间学有所长,综合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一)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前两名、发明授权专利发明人前三名、软件著作权前两名(原始取得)、设计专利设计人第一名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作品)者。(S)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四)院长奖学金、市级及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五)毕业时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班前10%,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九条本校学位授予工作每年
5、举行一次,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书(见附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二)资格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盖章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S)学校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四)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
6、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第十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校可视情况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学士学位补授工作;学士学位不跨年度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通过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人数通过为有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第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