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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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的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7-21人,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成员由主管科研、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院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每学年2次。2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

2、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4 .修订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定。5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管理与建设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各系部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负责人、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3 .研究和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

3、的问题。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通过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学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4 .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含,下同)。5 .参加学院相应的学位英语考试(非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英语CET-4、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免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6 .在籍期间未因考核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第六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因考核作弊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4、破格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在校期间曾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荣誉或奖励者。包括:国家级优秀党员,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优秀党员,省级三好学生标兵,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省级优秀毕业生。3,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或科研成果被社会采用或公开推广,且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者。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七条学位授予程序1 .系部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全面审核毕业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系级审核意见,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破格授予

5、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者需说明情况,破格授予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系部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复查。3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4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含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5 .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2年内经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被授位者只能在获毕业证书的当年授予学位。第五章学位撤销第八条发现并经查实学生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依法撤销已发的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章附则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第十条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6、7月和12月。第十一条本条例从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条例经XXXX年10月6日学院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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